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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深耕股权争议,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19

在山东青岛,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出资、转让、解散、清算等多个环节,案情交织、法律关系复杂。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长期专注公司法领域争议解决,在公司股权纠纷处理上积累了扎实的办案经验,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受到当事人认可。

专业背景与专注方向

黄永超律师现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他还担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曾获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在社会职务方面,他是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并担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受聘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学生实践指导老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

黄永超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其中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是其重点深耕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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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与追加被执行人的实践

在股东出资责任纠纷中,黄永超律师曾代理某科技公司处理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该案中,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

黄永超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依法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一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某科技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依相关司法解释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对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予以认可,其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先刑后民"抗辩,法院认为受案回执并非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能成立。该案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路径。

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的责任边界

在另一起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黄永超律师代理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理由之一是原机床厂2010年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清结报告载明"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

黄永超律师接受经信局委托后,通过举证和严密论证,证明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法院最终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请。

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争议化解

在公司解散纠纷方面,黄永超律师代理原告陈某处理某环保科技公司解散案。该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破裂。

黄永超律师代理陈某诉请解散公司。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双方股东既同为环保公司股东、又同为关联软件开发公司股东,两公司均处于事实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此后未形成延长经营的决议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最终法院判决解散该公司。

在强制清算领域,黄永超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最终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完整跑通了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了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办案风格与口碑

从股东出资责任到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从公司解散到强制清算,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持续深耕。他在办案中注重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善于从复杂的股权关系和历史沿革中厘清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扎实的专业功底,使他在青岛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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