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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19

在刑事法律事务中,专业的辩护支持往往能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注入关键力量。在郑州地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赵坤律师,始终聚焦刑事辩护领域,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概况

赵坤律师是中共党员,同时担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拥有十五年律师执业经验,为国家二级律师。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三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在事务所内,他担任业务导师、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还曾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执业多年来,他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业务类),并获评郑州市律师协会二〇二四、二〇二五年度先进工作者。

专业领域与行业认可

赵坤律师的核心专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擅长处理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相关案件,以及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凭借专业能力,他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公司法》专业律师。

核心执业理念

赵坤律师始终秉持“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办结各类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上千起。他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结果:诸多案件中,他出具的专业辩护意见,促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推动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帮助不少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也促成多起刑事不批捕、缓刑等案件的理想结果。

典型辩护案例选介

案例一:翟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文章插图

犯罪嫌疑人翟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家中掐死1岁多女儿后持刀自杀未遂,该案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翟某先后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措施。赵坤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后,注意到其家族存在精神病史,结合作案的动机与行为逻辑存在违背常理之处,怀疑当事人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遂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办案机关初期认为无需鉴定,多次以口头形式驳回申请。赵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详尽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列明会见时观察到的当事人精神异常表现、家族精神病史,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进行专业沟通,阐述鉴定对于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重要意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翟某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翟某无罪释放。本案体现了辩护律师在会见环节观察当事人状态的重要性,程序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专业文书与有理有据的沟通,可推动辩护意见落地。

案例二:胡某某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当事人供述其通过多个QQ账号为他人搭建网站、代买服务器,获利七八万元,后续又供述诈骗金额约20万元。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赵坤律师提交控告书,就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才获知监视居住场所并开展会见工作。案件报请审查逮捕阶段,赵坤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辩护:主观上当事人仅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以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并未接触受害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存在有罪供述,辩护律师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某某被释放。本案提示刑辩律师要敢于依法维护自身执业权利,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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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郑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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