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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债务纠纷律师田华钢:深耕债务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0

在河南濮阳,债务纠纷的处理往往牵涉合同结算、质量认定、股权回购、租赁履约等复杂环节,当事人需要的是一位既懂商事规则、又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华钢,正是长期深耕这一领域的执业者。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严谨的办案作风,在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中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专业背景与执业积淀

田华钢,男,汉族,无党派人士,二级律师,企业高级风险管理师,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曾任第三届濮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同时受聘担任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系濮阳市政协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2022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并获评河南省优秀律师。长期的执业经历,使他在复杂商事案件与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领域形成了系统的办案思路,尤其在债务纠纷的争议解决上,注重从合同文本、履约证据与结算依据三个维度切入。

债务纠纷中的结算认定

债务纠纷常源于结算依据的分歧。在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某城投公司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131.9万余元结算价,主张已付款项存在超付并要求返还;设计公司则认为该结算所依据的送审文件未经其与项目管理方盖章确认,主张按财政预算审定的363万余元结算并反诉索要剩余设计费。案件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依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确定设计费为217.4万余元,认定发包人不仅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欠设计公司9.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实体处理。此类案件的启示在于:政府评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结算基础材料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法院可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在结算僵局中,通过司法鉴定按合同约定标准确定结算价,是打破各说各话的有效路径。对债权人而言,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保留往来函件与付款凭证,往往决定数年之后诉讼中的主动地位。

质量争议与货款追索

买卖合同中的债务纠纷,常与质量事故交织。某控制技术公司与某工程设计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及采购订单,供应7台槽道式流量计,合同总价347万元。设备安装后现场进行氮气气密性试验时,一台流量计突然爆裂。买卖双方经会议纪要共同确认,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失效分析,结论为表体母材内表面存在裂纹,同批次另一台设备检测亦评级不合格。买方随即拆除封存全部设备、变更设计完成项目中交,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反诉要求退货、赔偿47万元检测鉴定费;卖方则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检测结论应予采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卖方将产品交由第三人加工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最终判决采购订单解除,卖方承担检测鉴定费47万元,买方退还全部设备,驳回卖方全部诉讼请求。质量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以会议纪要锁定程序,是买方维权的关键;而合同中关于检验费承担与单方解除权的条款设计,直接决定争议走向。

股权回购与公司类债务

文章插图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章程约定的股权回购常引发债务争议。李某系某石化工程公司原董事长,持股14.5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转让股份,无其他股东受让时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由公司回购,并明确回购价计算方法。李某办理退休后提交退股申请,公司时任高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出具《股权计算书》,确认扣税后应支付1398万余元,此后公司拒不付款,反而在李某起诉后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删除回购条款。一审法院以回购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违反相关规定为由驳回其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章程约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特点,系公司自治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修订章程发生在起诉之后且李某投了反对票,对其不发生效力;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税后资金回购并不必然导致减资。最终改判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98万余元。约定回购不等于法定回购,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回购股权并不当然构成抽逃出资,而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上的每一次签字,都是锁定权利的关键证据。

租赁履约与解除权边界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主张,考验的是对履约过程的还原能力。某新能源公司将厂房屋顶租赁给某光伏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双方在二审中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屋顶整体维修分次进行,出租方书面通知维修范围后光伏公司须在三十日内无条件拆除并交付维修,逾期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后出租方发出维修通知书,光伏公司当天即转达施工方并组织进场,施工方按出租方现场指定区域拆除部分设备后停工。出租方以拆除不彻底、拖延阻碍维修为由,在逾期48天后发出解除通知,起诉要求拆除全部设备、支付违约金75万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一、二审法院综合施工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施工方负责人证言认定,光伏公司履约积极,实际拆除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定变更,停工系因出租方拖延屋顶补漏所致,出租方不享有解除权,其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微信聊天记录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高度盖然地还原履约全过程;主张解除合同之前,书面催告程序不可省略。

行政协议与涉外债务追索

在行政协议领域,某市城市管理局先与乙燃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其后又与甲燃气公司签订被诉协议,授权其在特定区域特许经营管道燃气。乙公司主张两份协议经营区域部分重叠、四至不明,请求确认在后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确认被诉协议部分条款违法并判令采取补救措施,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整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确认无效必须以重大且明显违法为标准,被诉协议签订主体具有法定职权,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在先特许经营区域约定四至不明不能证明在后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采取审慎、适度的态度,最终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

涉外债务追索同样考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某石油工程设计公司与一家香港注册的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签订刚果(布)某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暂估价1500万美元。履行中双方以会议纪要确认设计费人民币1175万余元及招标文件编制费、现场服务费17万余美元,被申请人承诺自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100万元,但仅支付两笔后即停止履约,此后虽多次书面确认欠款,却仅以每月5万美元小额分期偿付。申请人依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设计成果已交付,已付45万美元按付款当日汇率折算优先冲抵设计费,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设计费、编制费与现场服务费合计人民币419.8万余元,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补偿保全费、保全保函费,承担全部仲裁费。设计合同、会议纪要、确认函、请款函、律师函与微信记录环环相扣,让对方对欠款金额无从抵赖;已付款项的汇率折算时点与付款方式变更对违约金起算点的影响,都是跨境债务清收中必须精算的细节。

办案风格与职业理念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田华钢在债务纠纷代理中注重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合同文本的逐条梳理,厘清结算依据、付款条件与违约责任;二是履约证据的系统固定,包括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聊天记录与检测报告;三是争议解决路径的审慎选择,在诉讼、仲裁与协商之间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作为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他对企业债务清理与债权保障亦有深入实践。严谨、细致、务实的办案作风,使他在复杂商事债务纠纷中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同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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