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经验丰富,专注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0
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作为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穆海燕拥有17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勤勉的态度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支持。
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背景
穆海燕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以来,已经处理了上千件离婚纠纷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亿的经济损失。她的专业领域不仅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还涵盖了婚生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夫妻共同债务等各类婚姻家事问题。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穆海燕律师能够精准地分析案情,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原告声称,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其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被告:张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面借款50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这笔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答辩 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审理查明
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借款5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家庭日常开支均由原告承担,被告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支出。
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确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执业理念与社会评价
穆海燕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并担任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或其他婚姻家事问题,穆海燕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她将为您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您顺利解决纠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