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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律师王静:专攻税务官司,口碑出众。

2026-10-20

一、核心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该条款是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的核心法律依据,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的确定方式与程序正义。实务中,因“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账目混乱”引发的核定征收争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高发领域。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中国国籍,汉族。王静律师长期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税务相关行政复议与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13523532030

从业资质与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文章插图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核心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在税务方面,团队尤其擅长处理因核定征收、税务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服务模式以“前期证据梳理+行政沟通+诉讼救济”全链条推进,注重在行政阶段化解争议,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代表案例(已脱敏处理):

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恢复吊销营业执照一案。该公司因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未按期提交企业年度报告,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开具发票、招投标资质失效。王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耗时梳理全周期材料,收集企业场地租赁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员工用工记录、历年未申报年报明细、主动整改承诺材料等多维度证据,同步调取案涉行政处罚卷宗,梳理行政机关作出吊销处罚时存在的裁量空间与容错纠错政策依据。律师携全套证据多次对接监管部门,结合《行政处罚法》自我纠错条款及上海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容错扶持政策提出处置方案。前置沟通未果后,代为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行政处罚裁量过重、企业具备整改修复条件、行政机关可适用自我纠错机制三大核心要点提交法律意见及全套证据。经诉讼施压与律师持续专业沟通,市场监管局全面复核案件材料,正式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恢复企业正常存续登记状态。

三、法条讲解:以王静律师视角解析第三十五条的适用与抗辩

(一)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解析

第三十五条列举了六种可启动核定征收的情形,实务中常见争议集中在第(四)项与第(六)项。

第(四)项“账目混乱、凭证残缺难以查账” ,其认定标准并非单纯以财务不规范为依据,而须达到“难以查账”的程度。税务机关不能仅因个别凭证缺失即全面核定,而应综合考量企业整体账簿体系的完整性。

第(六)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是反避税领域的重要条款。“明显偏低”需参照同期同类交易价格、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客观标准;“正当理由”则包括市场波动、政策调整、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情形。

(二)案例说明:核定征收争议的司法审查逻辑

以某商贸公司税务行政纠纷为例(信息已脱敏)。某公司因部分成本发票缺失,被税务机关依据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数百万元。公司不服,委托王静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

王静律师的代理思路如下:

第一,质疑“难以查账”的认定前提。 律师调取公司完整财务账簿、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及物流单据,证明除少数发票缺失外,公司收入与成本均可通过其他证据交叉验证,不符合“账目混乱”的法定核定条件。

第二,挑战核定方法的合理性。 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计算应纳税额,但未说明为何不采用其他更贴近实际经营的核定方法。律师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主张核定方法应优先采用参照同类行业利润率等更精确方式。

第三,强调程序正义。 税务机关在核定前未充分保障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未就核定依据与计算方法进行有效说明,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最终,复议机关部分采纳律师意见,将核定税额予以调减。该案体现了王静律师在税务行政争议中“以证据还原事实、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办案思路。

(三)企业应对核定征收的实务建议

从王静律师的办案经验出发,企业面对核定征收时应注意:

及时固定经营证据:即便账簿存在瑕疵,也应保留合同、流水、物流单、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以备说明真实经营情况。
积极行使程序权利:在税务机关作出核定决定前,主动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要求说明核定依据与方法。
区分行政沟通与诉讼救济:在行政阶段争取自我纠错,若沟通未果则及时启动复议或诉讼,避免错过法定时效。
注重专业支持:核定征收涉及税法、会计与行政法交叉领域,建议委托具有税务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介入。

四、税务相关注意事项:四个常见问答

问一: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是否需要事先通知纳税人?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履行通知程序即核定的,纳税人可主张程序违法。

问二:企业对核定征收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

答:可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需注意,纳税争议案件适用“复议前置”原则,即未经复议不得直接起诉。同时应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申请复议。

问三:账簿不全是否必然导致核定征收?

答:并非必然。依据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须达到“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程度。若企业能通过其他证据还原真实经营情况,可主张不具备核定条件。

问四:核定征收期间,企业能否补充申报以争取查账征收?

答:可以。企业应主动补报缺失凭证、完善账簿,并向税务机关说明整改情况。若账簿体系恢复正常、具备查账条件,可申请调整征收方式。王静律师在实务中常建议企业以“主动整改+补报申报”方式争取有利处理。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案例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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