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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静:深耕房产领域,高口碑服务与实战能力兼具

2026-10-20

在房地产交易与家庭财产交织的复杂法律场景中,一份文书的定性、一个条款的解读,往往牵动着整个家庭的命运走向。上海市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核心城市,房产纠纷案件数量常年位居全国前列,案件类型日趋复杂——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到亲属间房产份额承诺书的效力认定;从二手房买卖违约,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确权,每一类案件都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提出了极高要求。

今天,我们从一则经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切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律师进行深度解析,以期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

一、核心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所谓“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的权利。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赠与合同本质上是无偿行为,法律不宜强制赠与人履行尚未完成的善意施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边界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向子女出具涉及房产份额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书时,究竟应当定性为赠与合同还是家庭析产协议,直接决定了赠与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被定性为赠与,则赠与人在过户前可随时反悔;若被定性为家庭协议,则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

这一法律定性问题,恰恰是众多房产家事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普法律师介绍

文章插图

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主任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与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

服务模式与团队配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在王静主任的带领下,建立了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服务模式。在房产纠纷领域,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家庭内部房产确权、二手房交易违约、拆迁安置房权属争议等复杂案件。团队注重证据链的系统梳理与法律定性的精准论证,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三、法条讲解:从一起经典案例看“承诺书”的法律定性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被告(我方委托人,父亲)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包头南路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

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

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难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极易被简单定性为“赠与”。一旦定性为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权利转移(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按此路径,我方虽能胜诉,但可能引发后续以“合同纠纷”为由的另案诉讼,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

此外,如何证明《承诺书》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而非“单方施舍”,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静律师团队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

在此基础上,团队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同时,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并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

二审全面改判。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办案心得与法条适用要旨

王静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穿透“赠与”的表象,还原“家庭析产”的本质。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看似“败诉”,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此类家事纠纷,不能仅盯着“输赢”,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从法条适用角度而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其适用前提是文书性质确实构成“赠与合同”。若文书实质上是对既往家庭财产分割的确认与补救,则应当适用家庭协议的相关规则,不受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约束。这一区分对于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房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一:父母口头承诺将房产份额给子女,后来反悔了,子女能否主张权利?

答:口头承诺在诉讼中举证难度极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诺的存在及具体内容。若无书面文书或录音等证据,主张权利将面临较大困难。建议涉及房产份额的安排务必以书面形式固定,并明确文书的性质。

问二:家庭内部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才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协议只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并非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见《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因此,若希望确保协议不可撤销,公证是一种有效方式,但需注意公证后的法律后果。

问三:公房征收补偿款被一方领取后,其他同住人如何维权?

答: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当依据同住人的身份认定及各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若补偿款被一方领取后未合理分配给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可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或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诉讼。关键在于及时收集住房调配单、动迁协议、户籍资料等证据,以证明自身的同住人资格和应得份额。

问四: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超过时效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物权确认的请求权,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案情判断,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王静律师 联系电话: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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