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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4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纠纷是企业和个人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无论是企业间的商业合同,还是个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一旦发生争议,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选择一位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山东济南的张连学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合同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经验。张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目前,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与经典案例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了近千件诉讼与非诉案件,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以下是他的两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然而,保险条款规定,除了需要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因坏疽切除三项附加条件之一才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文章插图

法院认为,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这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也没有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结语

张连学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无论是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还是其他各类合同纠纷中,张律师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不妨考虑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让您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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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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