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4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的重要课题。河南郑州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一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一、专业背景与资质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和河南大学接受了系统的法律教育,并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此后,他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尉氏县司法局以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重要职务,目前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二、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不仅在破产清算、重整等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还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多年来,他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破产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三、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在法律界享有较高的声誉,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并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四、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他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纠纷问题,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