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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专攻股权争议,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5

在青岛处理公司股权纠纷,不少企业负责人和股东都有一个共同感受:这类案件表面上是“分股权”,实质上牵动的是公司控制权、经营走向和各方多年积累的利益格局。一旦处理不当,轻则诉讼周期拉长,重则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因此,选择一位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熟悉股权争议裁判规则的律师,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推进节奏与结果预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正是长期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公司法领域争议解决及非诉业务的一名执业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较为系统的实务经验。

黄永超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曾获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他还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并受聘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指导老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这些社会职务与教学经历,使其在办理股权争议时,既注重个案中的证据链条与程序节点,也习惯从公司治理结构和商业逻辑出发判断争议走向。

从黄永超律师代理的股权纠纷案件来看,一个突出特点是善于在复杂股权关系中找到责任承担的关键主体。例如在某公司申请追加某市经信局为被执行人案中,某市锻压厂为某塑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锻压厂1998年改制为某机床公司,改制文件规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机床厂承担,2002年锻压厂注销。2018年某公司购买银行债权后,要求锻压厂主管单位某市经信局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黄律师接受经信局委托后,通过举证和严密论证,证明经信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某公司对某市经信局的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程序,二审中级法院和审理执行监督的高级法院均维持了一审裁决结果。

另一起案件则体现了其在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方面的实务能力。湖北某公司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案中,某高校为甲公司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2000万出资,但实际并未交付知识产权并变更为甲公司名下财产。甲公司欠湖北某公司几百万债务,虽经强制执行仍未获清偿。黄律师受湖北某公司委托,认为某高校未实际出资,应在出资2000万元范围内就甲公司未清偿债权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某高校最终清偿了债权本息。

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是股权争议中矛盾较为集中的领域。在陈某申请某公司解散案中,陈某与王某系夫妻,2003年与甲公司共同设立某公司,王某持70%股份。2018年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分割某公司30%股份为陈某持有。2023年某公司章程约定经营期限届满,陈某鉴于双方已构成僵局,委托黄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某公司。王某和甲公司合谋决议延长经营期限以对抗解散诉请。黄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已成为王某损害陈某的工具,继续经营只会加深矛盾、损害陈某利益。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散某公司,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在青岛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股东张某向法院申请解散某公司,法院裁定准许解散。因股东未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院准予并指定黄律师所在律所为管理人,黄律师为清算组副组长。清算组经过接收财产、查阅公司账簿、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发现公司有巨额税款未缴,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经调查下达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依法罚款的决定,总额2700多万元。清算组将公司资产清理后,用公司账上现金2000多万元支付了税款和滞纳金,公司股东拒绝缴纳罚款。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圆满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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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中,黄永超律师也有代表性案例。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遂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以及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黄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一审、二审均获支持。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应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在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中,黄永超律师曾代理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和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法院最终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在于机床公司由原机床厂改制而来,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接收,而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往往不是单一诉讼技巧的比拼,而是对出资规则、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执行追加等多项制度的综合运用。黄永超律师在办案中注重证据梳理与程序衔接,既关注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如何落地,也关注公司治理僵局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打破。对于正在面临股东出资争议、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执行追加等问题的企业和股东而言,选择一位熟悉公司法争议解决全流程的律师,有助于在复杂局面中厘清责任边界、把握程序节奏,推动争议朝着可预期的方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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