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马德清:深耕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2026-10-25
在乌鲁木齐刑事辩护领域,马德清律师是一个常被提及的名字。作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他同时担任自治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理事、昌吉州律师协会理事、昌吉市第九届人大代表及法工委委员等社会职务。马德清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以刑事风控与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并创立帷幄律师团队,在公司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领域亦有深厚积累,现任政府相关部门及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凭借对刑事案件的研判能力与实战经验,他在复杂案情中构建辩护策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先后获得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优秀律师称号。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数据与细节常常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以马德清律师办理的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为例,可以清晰看到刑事辩护从罪名定性到量刑情节的系统性辩护路径。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李某、单某、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李某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替他人讨债、在赌博场合看场子、高利放贷。2017年,郭某、李某、杜某、何某等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聚众滋扰、随意殴打他人、“软暴力”等多种方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此形成以郭某、李某、杜某、孙某为首,以孙某、单某、马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四起、寻衅滋事三起。
二、辩护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马德清律师仔细反复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询问案件细节,认真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辩护方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发回重审后,委托人李某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未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且其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故决定对李某做罪轻辩护。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四、辩护意见
一审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未能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涉嫌的犯罪李某均未授意,也未直接参与;2、被告人李某等人索要的是合法债务,参与的寻衅滋事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本案是索要合法债务所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发后,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李某,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二审委托人并未委托马德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发回重审后,委托人重新委托马德清律师担任辩护人。从一审十一年到发回重审后七年,刑期与罚金均发生明显变化,这一结果背后是对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组织体系严密程度、主观目的与客观参与度的逐层辨析。刑事辩护并非简单的罪名辩论,而是在卷宗细节、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程序推进与实体辩护相结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马德清律师的执业风格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锋芒,在刑事辩护中以精准研判和严谨策略见长,同时依托政府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能够从多维度理解案件背景。对于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需要刑事辩护服务的当事人而言,选择具有刑事专业积累与实务经验的律师,往往意味着在复杂案件中获得更充分的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