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深耕刑辩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6
在河南濮阳的法律服务圈里,提到刑事辩护,不少人会想到一位常年扎在案卷堆里、说话不紧不慢却条理分明的中年律师。他就是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张高阳。1988年2月出生的张高阳,籍贯河南省南乐县,法学本科出身,2012年进入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十余年间把刑事辩护当成主攻方向,一步一个脚印地积累案件、打磨思路。与很多习惯于泛泛接案的从业者不同,他更愿意把精力集中在自己熟悉的领域,用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细致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可能的从宽空间。
一、从村居法律顾问到刑辩一线:执业底色是"严谨"
张高阳的执业履历中,有一段经历常被同行提起。2022年5月20日,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张高阳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他是其中之一,受聘服务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这段扎根基层的经历,让他习惯了把事实查清、把细节问透——这种习惯后来被完整地带进了刑事案件的办理中。
在团队建设上,张高阳带领一支四人办案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分工明确、互相补位。业务上,他擅长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始终是他投入精力较多的板块。他先后担任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的实务经验,反过来也让他在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时更能抓住要害。
二、罪名之辩:定性之争往往就是刑期之争
刑事辩护里,有一类工作看似不动声色,实则直接决定当事人的人生走向——罪名之辩。张高阳办理过一起合同诈骗案,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证件后冒充车主质押骗取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张高阳在辩护中提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借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及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予扣除;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退赔并取得谅解。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另一起招摇撞骗案同样体现了定性辩护的分量。两名刚过在校年龄的年轻人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侦查阶段以涉嫌抢劫罪立案。张高阳围绕"冒充警察身份"这一核心展开辩护: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情节之辩:在数额与身份之间寻找从宽支点
经济犯罪案件中,指控数额常常压得当事人喘不过气,但数额之外的身份与作用,往往才是量刑的关键变量。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张高阳的辩护抓住三点: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法人印章和宣传;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拉手"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每日领取200至500元工资,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高阳提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法院认定从犯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赃款项予以没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袁某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其中含19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1万余元。张高阳从从犯地位、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三条主线展开辩护,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退赔的53.2万元发还被害人。
四、细节之辩:把每一个法定情节落到实处
刑事案件的辩护,很多时候是在细节里抠出来的空间。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尚某在饭局大量饮酒后将醉酒的被害人带至酒店房间,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自首。张高阳逐帧梳理微信记录、通话录音与酒店监控,还原"自动放弃"这一关键事实节点,提出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后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中止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未遂"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高阳提出王某具有坦白、初犯情节,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石某受雇在郊外林果内的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9.98万元,石某此前曾因赌博罪被判刑,系再犯,这是本案最大的不利因素。张高阳从辅助作用、未从中获利、赌场存续时间极短、当庭如实供述等角度展开辩护,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认罪认罚情节,但考虑其有同类前科,未采纳缓刑、免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未成年人案件则更考验辩护人的耐心与分寸。某高中在校生王某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经鉴定田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家长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张高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五、结语
从村居法律顾问的基层走访,到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从罪名定性的据理力争,到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情节的逐项落实,张高阳的刑辩工作呈现出一种朴素的专业主义:不夸大、不承诺,把案卷读透,把法条用准,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项一项地争取到位。对于身陷刑事程序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这样一位办案严谨、思路清晰的辩护律师,本身就是一份可以托付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