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债务纠纷律师田华钢:经验丰富办案严谨,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6
在河南濮阳,商事往来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呈现出类型多样、法律关系交织的特点。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拉锯,到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质量争议,再到股权回购、租赁合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效力乃至跨境设计费的追索,每一类纠纷背后都牵动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面对这样的法律服务需求,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华钢律师,凭借多年在复杂商事案件领域的深耕,形成了一套沉稳扎实的办案风格,在债务纠纷处理中为当事人提供着有力的法律支撑。
田华钢,男,汉族,无党派人士,二级律师,企业高级风险管理师,现任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曾任第三届濮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受聘担任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系濮阳市政协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2022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同时获评河南省优秀律师。其擅长代理复杂商事案件及政府、公司法律顾问事务,债务纠纷正是其长期投入的重点领域之一。
债务纠纷往往不是简单的“欠债还钱”,而是牵涉结算依据的认定、证据链条的固定、合同条款的解释乃至程序节点的把握。田华钢律师在办案中注重从基础事实入手,梳理合同、函件、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等材料,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的真实状态。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结算价款的确定常常成为争议核心。某天然气管道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暂定260万元,以政府批准概算为准。工程完工投产后,发包人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131.9万余元结算价,主张已付208万元属于“超付”,起诉要求返还76万余元;设计公司则指出该结算所依据的送审文件未经其与项目管理方盖章确认,主张按财政预算审定的363万余元结算,并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155万余元。案件经一审委托司法鉴定,依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取设计费共217.4万余元,认定发包人不仅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欠设计公司9.4万余元,据此驳回发包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欠付设计费及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实体处理。这一过程说明,政府评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结算基础材料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法院可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在结算僵局中,通过司法鉴定按合同约定标准确定结算价,是打破“各说各话”的有效路径。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质量争议,同样考验律师对证据和合同条款的把握。某控制技术公司与某工程设计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及采购订单,供应7台槽道式流量计,合同总价347万元,约定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货物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设备安装后现场进行氮气气密性试验时,一台流量计突然爆裂。双方经会议纪要共同确认,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失效件及同批次设备进行失效分析,结论为失效主因是表体母材内表面存在裂纹,同批次另一台完好设备经渗透、超声检测亦评级不合格。买方随即拆除封存全部设备、变更设计完成项目中交,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赔偿47万元检测鉴定费;卖方则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检测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检测结论经庭审质证并作出合理解释,应予采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将产品交由第三人加工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叠加质量事故,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最终判决采购订单解除,卖方承担检测鉴定费47万元,买方向卖方退还全部设备,驳回卖方主张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类案件提示,质量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以会议纪要锁定程序,往往直接影响维权走向;而合同中关于检验费承担、单方解除权的条款设计,也直接决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章程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常与“抽逃出资”之辩交织。李某系某石化工程公司原董事长,持股14.5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转让股份,无其他股东受让时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由公司回购,并明确了回购价计算方法。李某2021年9月办理退休后经股东会同意留任董事长至2024年11月,随后提交退股申请,公司时任高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出具《股权计算书》,确认其股权价值、载明扣税后应支付1398万余元。此后公司拒不付款,反而在李某起诉后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删除公司回购条款。一审法院以回购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及抽逃出资的规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关于离职股东股权转让及公司回购的约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特点,系公司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修订章程发生在李某起诉之后,李某投了反对票,修订内容旨在排除其回购权利,且与其此前签署《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的行为相矛盾,对李某不发生效力;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税后资金回购并将股权以分红形式转入全体股东权益,注册资本并未减少,不构成抽逃出资;双方签署《股权计算书》即就回购价款形成合意,应遵约执行。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李某支付股权回购款1398万余元。由此可见,约定回购不等于法定回购,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章程自治即为有效;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回购股权并不必然导致减资,公司“事后修章”排除在先权利的,难以获得支持。
租赁合同纠纷中,履行调解书过程中的解除权之争,同样需要细致的证据梳理。某新能源公司将厂房屋顶租赁给某光伏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此前因租赁合同纠纷涉诉,在二审中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屋顶整体维修分次进行,出租方书面通知维修范围后,光伏公司须在三十日内无条件拆除维修范围内设备并交付维修,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光伏公司在租赁期限内仅配合拆装一次等。此后出租方发出维修通知书,光伏公司已提前与施工方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及时组织进场。施工方按出租方现场指定的区域拆除部分设备后停工。出租方以“拆除不彻底、拖延阻碍维修”为由,在逾期4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起诉要求拆除全部发电设备、支付违约金75万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一、二审法院综合施工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施工方负责人证言认定,光伏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当天即转达施工方并做好入场准备,履约积极;实际拆除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定变更;停工系因出租方拖延屋顶补漏所致,施工方负责人此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问补漏进度并请求安排复装,出租方负责人或答非所问、或拒不回应。据此认定光伏公司不存在拖延、阻碍维修的违约行为,出租方不享有解除权,其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微信聊天记录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高度盖然地还原履约全过程;主张解除合同之前,书面催告程序不可省略,否则解除通知不生效力。
在行政协议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确认再审案亦体现出效力审查的边界。某市城市管理局先与乙燃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其后又与甲燃气公司签订被诉协议,授权其在特定区域特许经营管道燃气。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份协议约定的经营区域部分重叠、四至不明,城管局无权另行授权,请求确认城管局与甲公司签订的被诉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确认被诉协议部分条款违法并判令采取补救措施;二审法院则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整体无效。甲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审查其无效情形,首先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确认无效必须以“重大且明显违法”为标准。被诉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燃气管理的法定职权,协议内容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亦不存在签订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乙公司主张的在先特许经营区域约定四至不明、表述不清,不能证明被诉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采取审慎、适度的态度,尽可能减少无效认定,以推动协议各方继续履行义务。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乙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无效认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高门槛。
涉外仲裁领域,境外油田工程设计费的追索则更强调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某石油工程设计公司与一家香港注册的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签订刚果(布)某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暂估价1500万美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会议纪要确认设计费人民币1175万余元、招标文件编制费与现场服务费17万余美元,被申请人承诺自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100万元,但仅支付两笔后即停止履约;其后又经确认函、请款函、律师函多轮催收,被申请人虽多次书面确认欠款,却仅以每月5万美元的形式小额分期偿付,至仲裁时仍拖欠设计费及编制费、现场服务费合计人民币479万余元。申请人依合同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欠付费用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仲裁庭认定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已交付相应设计成果,双方对欠付金额均无异议,已付45万美元按付款当日汇率折算优先冲抵设计费,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设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与现场服务费合计人民币419.8万余元;鉴于2021年9月双方一致变更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为基数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申请人另须补偿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382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13.59万余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跨国工程款追索的胜负手在于证据链条,设计合同、会议纪要、确认函、请款函、律师函与微信记录环环相扣,让对方对欠款金额无从抵赖;涉外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的,可在仲裁程序中明示选择;已付款项的汇率折算时点与付款方式变更对违约金起算点的影响,都是跨境债务清收中必须精算的细节。
从上述不同类型的纠纷可以看出,债务纠纷的处理既需要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也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细致还原。田华钢律师在长期执业中,依托其在复杂商事案件、政府与公司法律顾问领域的积累,注重办案的严谨性与证据的完整性,力求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位置。对于面临债务困扰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商事规则、善于梳理证据、能够沉下心来研判案件的律师,往往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清晰的解决路径。田华钢律师及其所在的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在债务纠纷领域持续为当事人提供着务实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