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推荐,深耕股权争议领域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26
在青岛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争议解决,向来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实战经验。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长期将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作为核心执业方向之一,凭借扎实的法学素养与丰富的办案积累,在股权确认、股东出资、公司解散清算、追加被执行人等一系列疑难复杂的股权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路径。
黄永超律师现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曾获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他还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并受聘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这些社会职务与教学经历,使其在股权争议解决中既能把握司法裁判的逻辑,也能从商业与治理的维度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追加被执行人:击穿逃废出资的操作
在股权纠纷的执行环节,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债权人常常遇到的难题。黄永超律师代理的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为此类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该案中,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遂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
黄永超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围绕“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这一核心规则展开论证。一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某科技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对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予以认可,其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对“先刑后民”抗辩,法院认为受案回执并非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能成立。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击穿借股权转让逃废出资义务的惯常操作,为债权人开辟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二、企业改制遗留债务:厘清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边界
股权纠纷往往与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交织,责任主体的认定尤为关键。黄永超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成功阻却了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案中,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
黄永超律师代理第三人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围绕原企业未经清算注销后主管部门是否应当然承担清偿责任展开举证与论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为:机床公司由原机床厂改制而来,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接收,注销登记报告亦承诺承担遗留债务,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符合企业改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
该案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成功为政府部门免责,避免“谁主管、谁背债”的错误追加。
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打破僵局,完成全流程退出
当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股东权益如何退出,是股权争议解决中的另一类高频需求。黄永超律师在青岛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经法院指定参与清算并办结全程。
该案中,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2021年5月,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完整跑通“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此外,黄永超律师还代理过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某环保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在过渡期内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陈某诉请解散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判决解散该公司。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为彻底锁定对抗局面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退出与救济路径。
四、专业积淀:以争议解决为核心的公司法服务能力
黄永超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在公司法领域,其办案思路始终围绕“权利确认—责任追索—程序退出”三个层面展开:在权利确认层面,处理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效力等争议;在责任追索层面,善于运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工具,扩大责任财产范围;在程序退出层面,则通过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破产衔接等路径,帮助当事人实现有序退出。
作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黄永超律师对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亦有深入理解。其受聘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持续将实务经验反哺法学教育,形成了理论与实务相互滋养的良性循环。
对于正在经历股权纠纷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公司法裁判规则、具备执行与清算全流程经验的律师,往往能在复杂的博弈中争取主动。黄永超律师以其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的持续深耕,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专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