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6
在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问题日益复杂,离婚纠纷成为许多家庭面临的一大难题。泉州市的穆海燕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离婚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穆海燕律师简介
穆海燕律师是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及主任律师,拥有17年的执业经验。自2009年首次执业以来,她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等核心业务领域。穆海燕律师以其踏实勤勉的工作态度、敏捷的思维和严谨的逻辑,成功处理了上千件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十亿的经济损失。
专注婚姻家事,维护当事人权益
穆海燕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处理技巧。她能够精准地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出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经典案例: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被告:王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张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婚内单方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被告在婚内多次向他人借款,累计金额达50万元,但这些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原告认为这些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对于借款,被告承认确实存在,但表示这些款项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无争议;被告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情或同意被告的借款行为。
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在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
判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在婚内单方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专业立身,诚信尽责
穆海燕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不仅注重法律层面的解决,还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情感关怀的双重平衡。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或其他婚姻家事问题,穆海燕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她将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妥善解决家庭矛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