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专业实力与口碑盘点,专注公司股权争议解决。
2026-10-26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争议往往牵涉利益格局复杂、法律关系交织,处理起来既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也考验其对商业逻辑的理解。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争议解决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素养与细腻的办案风格,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厘清了权利边界,赢得了广泛认可。
专注股权争议,深耕公司法律事务
王静律师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执业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方向。其中,公司股权纠纷是她着力深耕的重点领域之一。从股东资格确认到股权变更登记,从隐名股东权益到股东出资责任划分,她带领团队反复打磨每一个案件细节,力求在复杂的股权关系中找准突破口。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24年1月,她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她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她又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这些经历,既是行业对她专业能力的肯定,也让她在处理公司股权争议时,多了一份对企业经营全局的理解。
案例一:隐名股东退股后的资格之争
在A公司的一起股权纠纷中,原告B系公司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代为持有。2020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并于同月支付了出资款。
2022年12月22日,A公司通过微信群召开股东会,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其中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也自动解除。”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2023年1月,A公司及第三人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144,000元、A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915,789元。原告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王静律师代理A公司应诉,精准锁定核心事实:以微信群聊天记录、股东会决议、转账凭证等证据,完整呈现原告从知晓决议、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到退回款项的全过程,形成闭合证据链。她重点论证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并收取款项的行为,依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默示追认;而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行为自相矛盾,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二:股东出资责任的边界厘清
另一起公司纠纷中,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该股东不仅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其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团队接手后,围绕出资事实与责任边界展开细致梳理,重点论证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当事人连带承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其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其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其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纠正一审主体责任认定,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这一结果,为当事人大幅缩减了责任承担范围。
案例三: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之诉
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夏某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王静律师代理夏某提起诉讼,围绕辞任效力与公司义务展开论证,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有温度的法律人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融合,她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风采,更在当事人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那些曾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认可。
从股权确认到出资责任,从隐名股东退股到法定代表人涤除,王静律师以一个个扎实的案件,诠释着公司股权争议解决中的专业与担当。对于身处股权纠纷中的企业与人而言,找到一位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的律师,往往意味着在复杂的局面中多了一份从容与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