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7
在郑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会见室里,赵坤律师常对年轻同行说起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不是一句挂在墙上的口号,而是他执业十五年、办理上千起刑事案件后沉淀下来的职业信条。墙上挂钟的秒针走过一圈,又一起案件的时间轴开始倒计时——从接案那一刻起,证据的缝隙、程序的节点、家属的焦虑,便全都压在了辩护席这一侧。
那些“反常”背后,藏着案件的出口
赵坤律师曾接手一起故意杀人案。当事人翟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家中将自己一岁多的女儿掐死,随后持刀自杀未遂,案件以故意杀人罪立案,翟某先后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会见时,赵坤律师没有急于追问案情,而是仔细打量当事人的神态与表达。他注意到,翟某陈述作案动机时逻辑断裂,行为方式也不符合常理,交谈中又提及家族存在精神病史。这些细节让他警觉:当事人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
当时办案机关认为无需鉴定,多次口头驳回申请。赵坤律师没有退让,他将会见中观察到的精神异常表现、家族病史一一记录,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提交了一份详尽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并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沟通,阐述鉴定对保障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意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委托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翟某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翟某无罪释放。这个案子让他更加确信:程序辩护不是走过场,一份专业文书、一次有理有据的沟通,足以推动辩护意见落地。
在会见受阻时,依法把门敲开
胡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赵坤律师遇到的是另一重困境。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他没有被动等待,而是提交控告书,就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才获知监视居住场所并开展会见工作。案件报请审查逮捕阶段,他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展开辩护:主观上当事人仅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未接触受害人,不具备诈骗罪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已有有罪供述,他仍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胡某某被释放。
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辩护要从交易细节破题
张某在二手网络平台售卖网课账号,累计获利八十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坤律师在侦查、审查逮捕关键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逐笔核实交易细节,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辩护核心观点清晰:当事人全部交易属于真实对价交易,不存在一号多卖、虚构事实的情形。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取得实质性进展。这类案件让他更加重视证据的原始形态——每一笔转账记录、每一次账号交付,都可能成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刑事辩护之外,他为企业和个人撑起法律风险防线
赵坤律师是中共党员,中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国家二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同时担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业务导师、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他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和《公司法》专业律师,连续多年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业务奖),并获评郑州市律师协会二〇二四、二〇二五年度先进工作者。
在刑事辩护之外,他长期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擅长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以及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案件的辩护。他常说,刑事案件没有标准答案,只有对每一份证据的反复审视、对每一个程序的认真对待,才能让当事人和家属在漫长的等待中看到方向。
从会见室到法庭,从侦查阶段到审查逮捕,赵坤律师习惯把工作做在前面。他不追求庭审上的慷慨陈词,更看重卷宗里被忽略的页码、时间线上被模糊的节点。在郑州刑事辩护领域,这份严谨与克制,恰恰是当事人权益最踏实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