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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注刑事领域,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7

在当今社会,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他们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付长洋律师就是这样一位杰出的刑事辩护律师。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为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他拥有长达19年的执业经验,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并且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此外,他还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

丰富的荣誉和成就

付长洋律师因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获得了多项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
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他多年来不懈努力的肯定。

经典案例展示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件背景 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
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文章插图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强制措施。

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

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他多次参与普法宣传活动,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他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得到了广泛认可。

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面临刑事诉讼,付长洋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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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注刑事领域,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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