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宁乔姬: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7
2020年疫情期间,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需求激增,无纺布作为核心原材料一度供不应求,价格剧烈波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当事人之间展开。河南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宁乔姬曾参与办理一起无纺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涉及的争议焦点颇具代表性,值得合同纠纷领域的当事人参考。
合同签订与履行:疫情之下的两笔交易
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某进出口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某新材料公司。双方在2020年先后签订了两份无纺布销售合同,约定采购SMMS无纺布,书面合同载明执行行业标准FZ/T64034-2014,40克无纺布单价110000元/吨,并约定预付50%货款、款到发货。
从履行情况看,第一份20吨合同双方货款两清,履行完毕后终止;第二份合同则产生了争议——卖方累计发货28.0277吨,买方退回10.2232吨,卖方同步退款1807024元,最终实际交付17.8045吨,买方实付货款2278976元。
双方核心争议:型号与质量标准的分歧
买方主张卖方存在两项违约:其一,卖方出库单标注型号为SMS,与合同约定的SMMS不符,认为交付货物型号错误;其二,双方事前通过微信沟通约定质量标准为AAMI3级、静水压不低于50,而实际货物检测静水压仅为32,远未达标,由此造成出口订单损失,遂起诉索要719万余元可得利益损失,二审中又主张215万余元损失。
卖方则提起反诉,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28410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14万余元,理由是买方未完整履行第二份合同。
一审裁判要点:书面合同为准,举证责任归主张方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厘清了几个关键问题。关于质量标准,书面合同仅约定FZ/T64034-2014行业标准,该标准涵盖SMS、SMMS多层无纺布,对40克产品的静水压要求为不低于280mmH₂O;而微信磋商中的AAMI3级标准并未写入合同,不能作为约束双方的正式质量依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买方主张货物型号、质量不合格,依法负有举证义务。买方虽申请司法鉴定,但拒不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鉴定,买方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型号不符的抗辩,卖方主张出库单标注SMS系疫情期间员工笔误,且买方自身对外合作协议也使用SMS表述,买方并无实物证据证明货物少一层熔喷布(SMS与SMMS的核心区别),不足以证明货不对版。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全部诉求:买方无证据证明卖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诉请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时隔一年多卖方才主张继续履行,疫情期间无纺布价格暴涨后行情大幅回落,继续按原价履约对买方显失公平,卖方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亦被驳回。
合同纠纷中的几点启示
这起案件虽已审结,但其中折射出的合同纠纷维权要点值得深思。
其一,书面合同是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微信沟通中的质量约定若未写入合同,在诉讼中往往难以构成正式约束。当事人在磋商阶段达成的关键条款,应当及时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其二,举证责任不可忽视。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司法鉴定是重要手段,但申请鉴定后拒不缴费,可能导致鉴定终止并承担不利后果。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及时固定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其三,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本案中疫情导致的价格剧烈波动,成为法院衡量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的重要因素,这也提示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遇阻时,应及时评估法律路径。
河南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宁乔姬在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办理过包括买卖合同、合同违约、货款追索等多类案件,注重从合同文本、履行痕迹、沟通记录等细节入手梳理证据链条,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当事人厘清争议焦点、合理分配举证、把握诉讼节奏,从而在复杂的交易关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