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推荐:王静律师团队专业解析与口碑盘点
2026-10-27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选择由他人代为持股,表面上相安无事,一旦公司经营出现转折或利益分配产生分歧,代持关系往往成为纠纷的导火索。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集中在两个层面: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已经通过某种方式退出了公司。
一、代持纠纷的典型场景:退股之后又反悔
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原告B系公司隐名股东,其股权由法定代表人C代为持有。2020年10月,原告与C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C持有A公司16%的股权,随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出资款。
2022年12月,A公司通过微信群召开股东会,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在内参与讨论,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同时解除。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2023年1月,A公司及C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退股本金144,000元、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915,789元。原告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隐名股东的退出往往没有签署单独的退股协议,而是通过股东会决议、微信群沟通、实际收款等一系列行为完成。当一方事后反悔,如何证明退股合意的存在,就成为代理工作的关键。
二、代理思路:用行为链条还原退股合意
王静律师团队接受A公司委托后,将工作重心放在还原事实全貌上。代理思路围绕三个层面展开。
其一,退股合意明确。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本身即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依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视为意思表示。原告的配合行为,足以说明其对退股安排是知晓并接受的。
其二,退股程序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及C已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退股本金及全部分红,原告已实际收取。款项支付完毕,退股程序即告完成,股东资格随之丧失。
其三,原告的"反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试图以此否认退股事实,前后主张自相矛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院不应支持这种自相矛盾的主张。
在证据组织上,团队以《股份代持协议》、股东会决议、分红方案、微信群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告退回部分款项的转账记录,完整呈现了原告从知晓决议、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到退回款项的全过程,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三、案件结果与实务启示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个案例给市场主体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隐名股东的退出安排应当尽量形成书面文件,股东会决议中关于退股条件、款项构成、退出后果的表述要清晰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措辞。微信群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应当妥善保存,这些材料在诉讼中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对于隐名股东而言,收取款项前应当明确款项性质,一旦接受退股安排并实际收款,再行反悔主张股东资格,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股权代持涉及出资、分红、表决、退出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埋下争议的种子。王静律师作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长期处理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刑事纠纷,在公司股权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结合,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任。
股权纠纷的解决,既需要对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也需要对商业实践的真实理解。从代持协议的签订到退股安排的设计,从证据的固定到诉讼策略的选择,每一个环节都值得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