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深耕刑辩领域,以严谨办案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8
在刑事辩护这条充满挑战的道路上,有一位律师始终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细致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奔走。他就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子龙律师。执业十七年来,他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用一个个案件的办理积累起对法律程序的深刻理解,也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
从法学教育到实务深耕
赵子龙律师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从踏入律师行业起,他便将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方向之一。十七年的执业经历中,他先后担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同时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这些职务既是行业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让他对刑事司法实践有了更为贴近的观察。
精细化办案:从细节中寻找辩护空间
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在细节处见真章。赵子龙律师在办案中强调“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的关键节点进行精准把控。在他看来,刑事辩护不是简单地走程序,而是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逐项梳理,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切入点。
他曾代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当事人刘某某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表面上看,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似乎已经触碰了入罪门槛。但赵子龙律师介入后,没有停留在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上,而是反复查看现场监控、亲赴事发路段录制视频,证实事发路段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而司法鉴定确认刘某某事发时车速仅为每小时53公里,并未超速。同时,他深挖对方过错,发现对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却未登记、本人无驾驶证、怀抱幼儿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等多重情节,而这些直接影响责任划分的事实,事故认定书均未记载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赵子龙律师一方面依法申请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另一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责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同步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刘某某被无罪释放。这起案件也印证了他的办案思路:事故认定书并非不可质疑,关键事实要用客观证据说话。
审查逮捕阶段:抓住辩护的关键窗口
在刑事案件中,审查逮捕阶段常被称为辩护的“黄金救援期”。赵子龙律师在这一阶段投入大量精力,通过及时会见、全面掌握案情、撰写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力争在案件走向定型之前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他曾办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当事人周某受朋友召集参与处理债务纠纷,在他人开走车辆的过程中仅在大门附近阻止关门,事后获得报酬1000元,随后被刑事拘留。赵子龙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并在案件报请批准逮捕的紧张窗口期内迅速制定辩护方案。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类似的办案经历还有多起。在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中,赵子龙律师从涉案程序性质尚需鉴定、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等角度展开辩护,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在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他从当事人实施行为前曾专门询问是否违法、主观上缺乏明确犯罪认知等事实出发,论证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同样取得了不予批准逮捕并最终撤案的结果。
审判阶段: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之间审慎论证
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工作的重心转向对指控事实和证据的细致审查。赵子龙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数十起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效果。
在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当事人童某被指控居中介绍虚开发票。赵子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完成阅卷并梳理案件细节。初期,他基于在案证据主张童某与相关方存在真实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当检察机关经审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时,他及时调整策略,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着重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机关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涉嫌非法采矿案中,当事人邢某系山体环境治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处置工程产生的碎石被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赵子龙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侦查机关对涉案工程性质、石头来源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未做区分和细致审查。他在辩护意见中指出,邢某的“开采”行为根植于合法的政府治理工程,涉案石头系施工过程中的附随物,处置行为是施工活动的自然延续,与擅自进入矿区私挖盗采存在本质区别;同时,部分石头已通过支付保证金获得处置权,相应销售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以专业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
回顾赵子龙律师办理的案件,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办案逻辑:不轻易接受表面结论,而是回到证据本身,逐项核对事实;不放过程序中的每一个节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及时提出辩护意见;不脱离案件具体情况谈辩护,而是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以及法定从宽情节,形成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名誉,也关乎法律程序的公正运行。赵子龙律师以十七年的执业积累,在交通肇事、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采矿等各类刑事案件中,用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专业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对于身处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找到一位熟悉程序、注重细节、愿意在关键节点投入精力的辩护律师,往往是应对困境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