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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破产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30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等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这些挑战,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作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个人背景与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超过30年的执业经验。他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和河南大学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在多个重要岗位上担任过职务。2012年起,刘学志律师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带领律所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不仅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还具备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多年来,刘学志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破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在法律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曾多次获得各种荣誉。2016年至2021年,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和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文章插图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工程款范围内向何某支付18886212.48元;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工程款范围内向王某支付4721553.12元。

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灵活运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妥善解决纠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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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破产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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