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31
在民商事交易中,合同是维系各方权利义务的纽带,而合同纠纷往往牵涉货款拖欠、工程款结算、借贷违约等切身利益。笔者近期梳理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发现许多当事人在签约和履约环节对风险预估不足,等到对簿公堂时才意识到证据与责任主体的重要性。结合马鞍山本地执业十余年的曹芳芳律师(安徽明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办案经验,以下几个真实案例或许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提醒。
案例一:买卖合同背后的责任主体之辨
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向工地供应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采购方以两家公司名义下单,货物送至指定工地并签收。后补签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97万余元,预付30万元后尚欠67万余元未付。
这类案件的风险点在于:签约主体与实际用货主体不一致,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审理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为某贸易公司,由其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而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交叉付款,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以职务行为行事的个人及债务发生前已退出股东,则不承担责任。
对供货方而言,交易前核查对方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一人公司情形,交易中留意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痕迹,往往能在追款时多一条路径。
案例二:工程款尾款与优先受偿权的时限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总价款62万余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5.6万余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
法院认为,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但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已超过十八个月,未获支持。
这个案例提示施工方:工程款催收要及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严格期限限制,错过期限则丧失该项权利保障。实践中不少施工企业重施工、轻结算,等到想起主张优先权时已为时过晚。
案例三:民间借贷中的举证与责任分配
王某起诉吴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此类案件的争议通常集中在借贷合意的成立、款项实际交付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民间借贷看似简单,实则对借条书写、转账凭证留存、利息约定合法性等细节要求颇高,一旦证据链条断裂,出借人的主张便可能落空。
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风险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在签约和履约阶段就已埋下伏笔。曹芳芳律师自2013年执业至今,长期深耕民商事领域,核心业务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以及买卖、借款、承揽、服务、合伙协议等各类合同纠纷,同时处理债权债务追索、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事务。其为医院、工程建设公司等私营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使其在合同起草审核、企业法律风险排查、商务谈判法律陪同等方面积累了实务经验。
对普通当事人而言,几点提醒值得记取:其一,签约前核实对方主体资格与资信状况,警惕关联公司混同带来的追责障碍;其二,履约中保留送货签收单、结算单、发票、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其三,权利主张宜早不宜迟,尤其是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其四,遇到责任主体不清、多方推诿的情形,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错过时机而陷入被动。
合同纠纷的处理,既需要对本地裁判尺度的熟悉,也离不开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梳理。十三年扎根马鞍山的执业经历,让曹芳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能把握当地法院的办案流程与裁判口径,为当事人在合同争议中争取应有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