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1-03
在刑事辩护领域,案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律师对细节的把握、对程序的敏感度以及对法律适用的精准判断。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股权创始合伙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中国律师学院律师,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长期专注于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的辩护工作。办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轻判案件,办案风格以严谨细致著称,在当事人和同行中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一、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主动权
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的第一道关口,能否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后续走向。周旭律师在这一阶段的工作,注重从案件事实中挖掘有利情节,结合法律规定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案例一:舟山籍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取保案
当事人经老板安排从事"车险"销售工作,入职时对公司资质并不知情。案发后公司被查处,当事人才得知所谓车险业务并未依托正规保险公司,公司实为皮包公司。周旭律师介入后,从当事人系从犯、入职初期不知情、业绩较低获利较少以及积极退赃退赔等多个角度展开辩护,最终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取保理由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
案例二:郑州籍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取保案
当事人系某股票公司主管,负责场外配资业务的培训与员工管理,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周旭律师抓住案件案发时间较长、部分行为可能已过追诉时效这一关键点,同时论证当事人仅为员工而非老板、获利较少且部分获利实为工资性质,并积极协商退赔事宜。最终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4月26日起算,保证方式为接受保证人监督。
案例三:直播公司管理人员涉嫌诈骗罪取保案
当事人系某直播公司管理主管,经老板授意,安排直播人员添加"榜一大哥"微信,以恋爱、结婚等名义诱导对方在直播间持续刷礼物,部分被害人刷礼金额达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后,周旭律师通过梳理当事人在公司中的层级地位、具体职责范围以及获利情况,在当事人未进行退赃退赔的情况下,成功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案例四:许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取保案
许某在K歌足浴包间消费时被技师大量劝酒,深度醉酒后与技师发生拉扯,随即被对方咬伤并立即停手、下楼投诉。事后技师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对许某刑事拘留。被害人提出百万元高额赔偿才出具谅解书,双方未能达成谅解。周旭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固定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等完整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结合同类判例和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无谅解,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亦属较低,无羁押必要;并携带全套事实与法律材料当面沟通办案民警,专业区分嬉闹行为与强制侮辱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为许某办理取保候审。
二、无罪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守住法律底线
无罪辩护考验的是律师对证据链条的审查能力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能力。周旭律师在多个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例五:四川侯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
侯某长年经商,在某酒局经人介绍认识鞠某。鞠某自称深耕金融领域,正发起"国际资金盘项目"支持某重点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待项目竣工会有高额分红。具体操作是选择各地代理商在当地宣讲组织投资人,通过注册项目APP购买"现金币"完成投资注册,代理商对散户投资享受高额比例返点分成。侯某信以为真,在未经核实项目真假的情况下,协助鞠某在重庆发起该项目募集散户投资。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国际资金盘项目"实为诈骗,侯某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89万余元,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周旭律师团队经讨论确定辩点:一是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二是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三是诈骗具体金额的证据没有形成闭环。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方式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对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四川徐某涉嫌医保诈骗不起诉案
徐某幼年丧父、母亲改嫁他乡,16岁入伍重庆武警某支队,期间多次因训练伤病住院,后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服役12年后转业至四川某乡镇公务员单位,与该镇某小学教师结为连理。新婚才半年,徐某旧伤复发,且被确诊为无精症,高昂的治疗费用让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徐某联系战友借到军人保障卡,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三个月时间消费逾9万余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诈骗军队医保性质恶劣,且诈骗金额超过7万元系数额巨大,拟以诈骗罪诉至人民法院,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周旭律师阅卷后提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主观恶性低;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撰写近万字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并经多次沟通召开听证会,又与武警部队领导沟通了支持不起诉的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河北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撤销案件
2020年11月,周某开始经营面膜生意,郑某系其下游销售商,一直通过"先款后货"方式向周某进货,双方长期合作。2021年6月,郑某先后向周某转账30余万元订购面膜,周某却未按约定发货,郑某反复要求履约,周某电话关机、微信拉黑失联。郑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周某合同诈骗,公安机关遂对周某刑事立案,初步认定诈骗金额29.87万元,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介入后发表辩护意见:事发前双方有买卖合同基础关系,并非处心积虑骗人钱财;事发时周某未按时履约确系事出有因;事发后周某关机并拉黑微信并非骗钱不还,而是正好怀孕需要保胎,不得不暂时逃避解决问题。综上,周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实为一般民事违约。检察官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后,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例八:四川王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
王某退伍后在家待业,经常上网寻找就业机会,期间通过社交软件与自称做IT的刘某相识。刘某宣称掌握了通过固定电话网络传输技术远程为相关行业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邀王某一同发财。2023年初,王某在刘某安排下远赴乌鲁木齐市,以其名义租房并申办了3个固话网线,不料次日二人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刘某实际是通过该固话网线为某诈骗团伙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周旭律师介入后,剖析犯罪未遂"着手"概念,确认王某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检索司法解释,比照具体法条,说明王某仅安装移动宽带的行为应以帮信罪定罪量刑;并指出王某对安装固话网线为诈骗团伙服务的事实事前是否明知,现有证据认定存疑。最终律师说服检察官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九:山东刘某涉嫌电信诈骗不起诉案
2024年5月,刘某经求职网站推荐,入职重庆某公司任销售员,工作内容是按照培训话术向客户推荐购买情趣用品。刘某非常珍惜工作机会,主动向同事请教学习销售技巧,一个月不到便业绩突出。正当刘某准备大干一场时,警方突然将公司查处,除保洁员之外的50多名员工全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刘某事后方知,该公司以销售情趣用品为幌子,实际并未交付产品,短短几个月便有数百人被骗,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周旭律师介入后,抓住刘某求职渠道正规、入职时间短、收入分配正常等细节,对警方认定刘某对诈骗事实"主观明知"提出合理怀疑,据此要求公诉机关对刘某适用相对不起诉。经过近一年的反复沟通,成功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四川李某涉嫌掩隐罪不起诉案
2023年10月26日,李某经人介绍认识某社会人员,对方宣称有赚钱门道,工作只要一部手机,无需背井离乡即可轻松获利。李某信以为真,按照指引在南充某茶坊内通过手机接受他人转账资金,并按要求分别转出。次日,李某银行卡被冻结,同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李某共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量刑。周旭律师介入后发现,李某虽已届刑事责任年龄,但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尚未成年。依照《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律师查阅侦查卷宗发现,公安讯问并未通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律师以侦查程序违法作为辩护切入口,再结合李某系初犯、受人蛊惑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诉。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一:重庆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案
付某系重庆永川某污水处理厂厂长,该公司系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上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监控该厂外排废水中的COD、氨氮等污染因子严重超标。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将付某等人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污水处理厂员工朱某、陈某、周某经付某安排及授意,在污水排放超标时多次向监测设备添加自来水,通过稀释监测样品使监测设备数据表面上达标,导致污水排放环境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多次劝告付某认罪认罚,并承诺适用缓刑。周旭律师会见付某后得知,其从未安排、授意或默许员工干扰监测设备运行。侦查人员讯问时告知,只要认罪认罚就取保候审从轻处理,如果不认罪认罚就会后果严重。辩护人建议其依法如实供述,同时分析本案仅有其他员工供述,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辩护人依据付某的陈述,结合检索重庆市100多例同类案例,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至检察院后,律师阅卷后提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检察院二次退侦后仍证据不足,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不起诉。
案例十二:重庆何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
何某经营一家社区小超市,夫妻二人轮班守店,依靠微薄收入维持一家开销。某日,供货商年底邀请经销商聚会,席间相互交流生意经验,何某了解到很多超市都在多元化经营以增加营收,其中在超市里配套经营几台小型游戏机引起其关注。据了解,该游戏机由专门厂商供货,无需额外投资,也无需专人看管,顾客在收银台充值换币自助玩耍即可。于是何某经朋友引荐在自家超市设置了3台游戏机供顾客消遣。好景不长,有市民举报何某容留未成年人玩赌博机,警方遂以开设赌场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周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该游戏机虽属《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的赌博机性质,但其赌博功能及3台赌博机数量并未达到刑事追诉的严重标准;何某对该游戏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并无开设赌场的动机及犯罪故意;何某主业是经营超市,并非以开设赌场为业,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悖立法初衷。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促成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三:重庆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案
曹某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日常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拮据。2022年5月20日21时许,其在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河段使用自制电捕鱼工具作业,意图获取少量鱼获改善家中伙食。操作持续时间短暂,仅捕得鲫鱼、翘壳各一尾,总重0.035千克,随即被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塘坝河属琼江支流,虽在十年禁渔期内,但生态敏感度相对较低;所用锂电一体机虽具升压功能,但未造成大规模水生生物死亡。案发后,曹某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周旭律师介入后,结合水域生态等级与渔获物数量,论证行为对渔业资源实际损害微小,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援引禁渔区划定范围与支流生态功能的区分,弱化行为对长江流域整体保护体系的冲击程度;整合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构建"情节轻微+无需刑罚"的法律适用框架,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缓刑辩护: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改过机会
缓刑的适用需要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周旭律师在审判阶段注重从犯罪情节、地位作用、退赔谅解等维度构建缓刑适用的法律基础。
案例十四:云南杜某涉嫌诈骗罪缓刑案
杜某高中毕业远赴广州打工,白天在服装厂流水线上班,晚上还参加夜大学习微商。期间认识同学刘某,经其介绍借钱缴纳代理费,成为某代理烧香项目的区域代理。项目总部在各大网站投放广告,引流"香客"给杜某,由其推销具体烧香服务产品,收取费用后按约定比例分成。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香客购买烧香服务产品后,项目总部通过P图软件虚构去相应寺庙代为烧香的事实,以此骗取香客财物。杜某被刑事拘留后方知该项目实为总部精心策划的骗局,公安机关查明杜某诈骗金额31.86万元,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周旭律师介入后,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案例十五:重庆柳某涉嫌诈骗罪缓刑案
柳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3月升任业务组长,在经理罗某的直接指使下参与公司邮币卡及木珠交易平台业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其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和操作流程,指使组员通过微信冒充"白富美"添加客户,以赠送金票制造小额盈利假象获取信任,再配合上级传递反向交易指令,诱使多名客户高价买入大量出货票,在价格跌停后指导组员使用预设话术阻止客户挂单卖出,总计骗取8名受害人65万余元。2017年6月19日,柳某在渝中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方知出货票的价格由上级操控。周旭律师介入后,针对指控金额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至法定量刑档以下;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十六:重庆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案
张某中专毕业,在某公司任职,偶然机会认识孙某,经孙某介绍可以通过查询手机号码获利,张某便同意试试。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张某利用微信充当"数据二传手",向上家发送身份证号查询手机号,再转售给下家赚取差价,累计获利1.1万余元。其操作模式固定:接收指令、转发信息、收取回扣。张某作为中间环节,误将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视为普通的"信息中介"服务,未意识到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红线。公安机关经人举报对张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旭律师通过梳理电子数据,剥离张某个人获利金额与涉案信息条数的对应关系,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加重处罚档次;聚焦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性特征,结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论证张某应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十七:湖南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缓刑案
杨某大学毕业,先在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2023年8月,经人介绍跳槽到涉案公司担任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后台数据与漏洞修补。杨某入职该公司一年后,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员工采取强制措施。经侦查查明,该公司开发棋牌软件设有"上下分"程序,买家不仅可以对玩家收取固定费用,还可以通过"上下分"系统收取玩家赌博提成,为用户赌博提供条件,实质就是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该赌场组织者分别获利85万余元、50万余元,杨某非法获利13万余元,且因系核心技术开发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周旭律师提出:杨某虽为技术主管,但开发软件的初衷是用于正当娱乐需求,其对软件出售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既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参与;即便杨某构成犯罪,也应充分考虑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方式、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影响力等多方因素,认定杨某为从犯,从而在五年以下量刑,才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经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四、专业积淀:在类案中提炼辩护方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周旭律师的辩护工作呈现出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在侦查阶段注重"早介入、早沟通",通过会见固定有利事实,结合少捕慎诉政策及时提交取保申请;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证据链条的实质审查,善于从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金额认定、程序合法性等维度寻找辩点;三是在审判阶段注重量刑情节的系统整合,将自首、坦白、从犯、退赔、谅解等情节转化为缓刑适用的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耐心与专业并重的工作。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家庭命运。周旭律师与其团队在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领域持续深耕,以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务实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法律框架内的合理结果。对于身处刑事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尽早获得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