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京广:郑州市离婚纠纷律师,专注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1-04
在郑州市,有一位备受认可的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作为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潘京广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帮助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离婚纠纷问题。
一、基本信息
潘京广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河南省郑州市。他不仅是一名资深的专职律师,还担任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的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和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这些多重身份使他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社会资质与公职任职
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 潘京广律师长期参与辖区诉前调解、家事纠纷化解、邻里矛盾调处工作,熟悉基层矛盾化解机制,擅长以调解方式高效、低成本解决家事纠纷。
行政执法监督员 作为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和管城回族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潘京广律师积极参与执法监督检查、合规指导和群众投诉对接等工作,对行政执法流程和政策尺度有着深刻的理解。
三、执业简介
潘京广律师是一位复合型、实务型执业律师,具备诉讼实战、基层调解和行政执法监督三重专业优势。他的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始终坚持“法理为基、情理为辅、高效维权”的执业理念。通过结合调解优势、司法实务经验与行政执法专业视角,他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四、专业擅长领域
婚姻家事纠纷:包括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彩礼返还、遗产继承、家庭矛盾调解等;民事侵权与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欠款追偿、邻里纠纷;
劳动工伤纠纷:劳动合同争议、工资拖欠、工伤认定赔偿、社保纠纷、经济补偿金争议;
民商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工程欠款、合作协议纠纷、合同违约维权;
行政执法合规与监督:行政行为合规咨询、执法异议处理、行政纠纷对接、企业行政合规指导;
基层诉前调解:婚姻家事、民间债务、邻里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和解方案制定。
五、经典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女,1962 年出生,汉族,郑州金水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律师、任律师
被告:孟某,男,1963 年出生,汉族,郑州金水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实习律师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二人于2020年1月协议离婚并登记,离婚协议仅分割两套房产,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签字确认无欺诈、胁迫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出轨、实施家暴,要求对离婚未分割财产按60%比例多分,诉请分割:被告名下理财产品、公积金、对外借款债权、两台车辆、三处车位。被告抗辩离婚协议已约定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离婚时明知财产未主张视为放弃;离婚后已转账+现金补偿42.1万元;其中一台车辆为个人财产,另一台登记原告名下;原告诉请无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车辆:豫A3K726登记原告名下,婚内购置;豫AX3Z92登记被告名下,婚内二手车购入,被告主张他人赠与无有效证据支撑。公积金:截至离婚当日被告公积金余额160899.62元,属婚内共同财产。
对外债权:被告婚内出借虎某、张某款项,已有生效裁判确认债权;离婚当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追回债权分给原告50%;离婚前收回135万元,离婚后收回49万元。
车位:三处车位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未约定分割。
理财产品:无法核实离婚当日准确市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
款项往来:原告认可离婚后收到被告转账32.1万元,双方对转账性质(房屋/车位补偿、共同生活开销)均无充分证据佐证。
过错认定:原告提交家暴、出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过错多分。
裁判观点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诉法》举证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发现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起诉分割)。财产分割规则: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婚内重大过错,未分割共同财产按50%均分。
各项财产处理逻辑: 公积金:原告分得一半80449.81元;
已收回婚内债权49万元,原告分得24.5万元;
两项合计原告应得325449.81元,扣减被告已转32.1万元,剩余4449.81元由被告支付。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潘京广律师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不仅注重法律条文的应用,还善于从实际情况出发,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如果您在婚姻家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潘京广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