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专业处理离婚案件,捍卫当事人权益
2026-11-04
在婚姻家事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律师至关重要。泉州市的穆海燕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离婚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一、资深执业经验
穆海燕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7年的丰富经验。她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和婚姻家事等核心业务,并在这些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作为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及主任律师,穆海燕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擅长处理复杂案件
穆海燕律师不仅在普通离婚案件中表现出色,更擅长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复杂问题的离婚纠纷。她的办案风格踏实勤勉、思维敏捷、逻辑严谨,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被告答辩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被告:张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借款30万元,未告知原告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该笔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被告答辩
同意离婚,但认为借款30万元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女身份无争议;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3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核心争议焦点
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3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个人承担借款3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三、社会职务与行业活动
穆海燕律师不仅是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曾出席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她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并担任泉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四、客户及同行评价
穆海燕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耐心细致的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她的同行也对她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她在处理复杂离婚案件时表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
五、结语
选择一位合适的离婚纠纷律师,不仅能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还能在情感上给予您更多的支持。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不妨考虑咨询穆海燕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