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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郑市合同纠纷律师徐喜飞: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1-05

在郑州市新郑市,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民间借贷、承揽合同等各类争议层出不穷。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繁琐的履行细节,当事人往往需要一个既懂法律又懂实务的专业律师来厘清责任、维护权益。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喜飞,正是这样一位在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法律人。

徐喜飞律师2005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后取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自2009年取得执业证后,执业至今已有十七年。他担任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新郑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让他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形成了自己的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梳理。

从合同起草到争议解决,全流程把控风险

徐喜飞律师的专长领域覆盖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起草、修改审查阶段,他注重条款的可操作性与风险预判,帮助当事人把问题解决在签约之前;在争议发生后,他擅长从合同文本、履行行为、沟通记录中还原双方真实意思,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技术转让服务合同纠纷等,都是他长期深耕的方向。此外,他在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办案严谨,用证据说话

在徐喜飞律师看来,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谁的嗓门大,而取决于谁能把证据讲成一个完整的故事。他曾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商贸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多个工程项目供应加气砖、砂浆等物资,双方签署多份购销合同。其中一个项目的结算产生争议——书面合同约定单价随当地建材信息价浮动,但商贸公司主张签约前双方协商的是固定单价,合同浮动调价条款是建设方工作人员上传合同时未删除,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且项目过程中的月度统计表均按固定单价签字确认。建设公司坚持执行合同浮动调价条款,要求扣减部分货款。

一审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月度统计表等证据,认定双方实际磋商为固定单价,按固定单价核算货款。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徐喜飞律师围绕磋商过程与履行行为展开论证:项目商务经理聊天记录承认签约谈的是固定单价,浮动条款属于上传文本时遗留,无法线上系统修改;项目履行过程中多份月度统计表均实际按固定单价确认,并未执行浮动调价。综合磋商过程与履行行为,法院认定双方真实合意是固定单价,建设公司要求扣减货款依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建设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对应拖欠货款以及按LPR计算的各段逾期利息。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没有被书面合同的字面条款所局限,而是通过聊天记录、统计表等履行痕迹,还原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徐喜飞律师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但意思表示不只在合同文本里,也在每一次对账、每一笔付款、每一条沟通记录里。

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找准切入点

合同纠纷的形态多种多样,有时争议焦点并不在合同本身,而在合同背后的法律关系定性。徐喜飞律师曾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潘某某介绍胡某某对外做投资,胡某某将投资款转账给案外人。潘某某向胡某某出具收据,写明“如两年不能回本由我承担责任”。后续投资没有收回,胡某某起诉潘某某要求归还该笔款项,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介绍投资。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出具收据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徐喜飞律师从收据的文字表述、出具背景以及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入手,论证第三人向债权人书面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债权人没有拒绝,成立并存的债务加入,第三人需要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清偿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

类似地,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确认包干总结尾款后,被告以房抵款、以车抵款、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履行部分款项,双方就已付款金额、以房抵债是否视为完成付款、人情性质微信红包是否属于工程款等问题产生分歧。徐喜飞律师逐一拆解: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债权结算依据;备注为人情祝贺的微信红包,不属于工程款;抵房协议有效,但房屋尚未完工交付、没有实际过户,抵偿对应的债务视为尚未清偿;结算协议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自债权人首次催款之日起按LPR计算。法院最终判令实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对应逾期利息。

兼顾法理与情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并不总是冷冰冰的条款之争,有时也涉及人身依附性与人道主义的考量。徐喜飞律师曾代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未成年人乔某某的父亲与某跆拳道培训公司签订十年期练习生培养协议,约定中途退出需支付一百万元补偿。乔某某在训练过程中发生严重膝关节运动损伤,多家医院诊断前交叉韧带断裂,医嘱避免剧烈运动,需要择期手术。乔某某一方停止参训,培训机构起诉主张乔某某擅自离队构成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徐喜飞律师从合同性质与履行障碍入手:案涉协议由法定代理人签字追认,合同合法有效;但该教育培训人身依附性极强,学员确诊严重运动损伤,客观无法继续高强度训练,伤病构成履行障碍;学员因伤病离队接受治疗,符合人道主义,不属于恶意擅自退出,不构成违约。培训机构主张高额违约金,无违约事实基础。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培训机构全部本诉请求。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周边道路封闭施工导致经营收入锐减,自行腾空房屋并将钥匙留在门上,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出租人抗辩双方口头协商过不退钱解除合同,承租人属于单方违约。徐喜飞律师帮助厘清:承租人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予以解除;承租人自身经营原因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押金在已经判令承担违约金情况下,不再用于抵扣违约损失,押金应当返还;据实核算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租金,抵扣后剩余部分租金返还承租人。法院最终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判令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抵扣租金、违约金之后的剩余款项。

合同之外,同样需要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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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时会延伸到执行领域。徐喜飞律师曾办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某钢铁公司本打算向交易对手支付一笔货款,因操作人员身体不适,网银账号列表相邻,操作失误,错误把十一万余元货款转账进入某置业公司账户。该置业公司账户在本次转账之前,已经被法院冻结。钢铁公司发现错转后,当即联系置业公司、报警。申请执行人认为货币占有即所有,该笔钱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可以执行;钢铁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该笔资金归自己所有,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的核心在于,冻结账户内误转入的货币资金,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徐喜飞律师从款项性质与资金特定化两个层面展开:款项属于误转,转款没有真实向被执行人给付的意思;账户在款项转入前已经被冻结,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占有、支配该笔钱款,资金没有和账户其他资金混同,实现特定化。此种情形不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案外人对该笔款项享有实体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最终确认该笔款项归钢铁公司所有,不得执行该笔款项,解除冻结措施,二审维持原判。

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柴某某借用某传媒公司名义承接农业公司的演艺项目,项目完成后被告拖欠演出服务费。传媒公司和柴某某签署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农业公司的演出服务费债权转让给柴某某。柴某某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抗辩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柴某某不是适格原告,同时主张部分款项已经清偿,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徐喜飞律师从债务人已经直接向债权受让人支付过款项的事实出发,论证债务人实际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柴某某持续向原经办人催要,经办人没有告知已经退出公司,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仅有夫妻共同持股公司的事实,不能直接认定财产混同,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节目报价单认定应付演出费用,扣减已付款项,判令农业开发公司向柴某某支付剩余演出服务费及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结语

十七年的执业经历,让徐喜飞律师对合同纠纷有了更深的理解: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也是争议发生的源头。一份条款清晰的合同,可以省去日后无数争执;一次严谨的履约管理,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占据主动;而在争议已经发生时,一个熟悉合同规则、善于梳理证据的律师,往往能让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得清晰可辨。作为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喜飞律师带领团队持续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深耕,以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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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郑州市新郑市合同纠纷律师徐喜飞: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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