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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超律师深耕青岛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1-05

在青岛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黄永超律师是一位绕不开的名字。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所党总支书记,他长期扎根公司法争议解决一线,以严谨的办案作风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在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股东出资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等复杂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文结合其承办的多起典型案例,梳理他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的办案思路与专业积累,为遇到相关困扰的当事人提供一份参考。

一、专业定位:聚焦公司法争议解决

黄永超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近年来,他将大量精力投入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业务覆盖:股权转让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变更或追加未出资股东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分红纠纷、公司强制解散、清算、对赌协议、法定代表人司法变更与涤除等。这些领域往往牵涉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出资义务、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办案难度不小,需要律师既懂公司法实体规则,又熟悉执行程序、破产清算等衔接环节。

在专业身份上,黄永超律师担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曾获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并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以及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等社会职务。这些经历为他在公司法争议解决中把握裁判思路、理解商业逻辑提供了有益支撑。

二、办案风格:证据严密,论证充分

从黄永超律师承办的案件看,其办案风格可以概括为“严谨、细致、重证据”。在公司股权纠纷中,往往一方当事人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延长认缴期限、注销主体等方式规避责任,另一方则需要通过扎实的证据链还原事实。黄永超律师在多起案件中正是依靠对工商档案、改制文件、出资凭证、注销材料等书面证据的细致梳理,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

例如在某公司申请追加某市经信局为被执行人案中,某市锻压厂曾为某塑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锻压厂1998年改制为某机床公司,改制文件规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机床厂承担,2002年锻压厂注销。2018年某公司购买银行债权后,要求锻压厂的主管单位某市经信局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黄永超律师接受经信局委托后,通过举证和严密论证,证明经信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驳回某公司对经信局的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程序,二审中级法院和审理执行监督的高级法院均维持了一审裁决结果。

三、典型案例:股权纠纷中的责任追问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某科技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中,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黄永超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主张某大学应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该主张,认定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出资责任,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路径。

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到位,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湖北某公司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案中,某高校为甲公司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2000万元出资,但实际并未交付知识产权并变更至甲公司名下。甲公司欠湖北某公司几百万元债务,经强制执行仍未获清偿。黄永超律师受湖北某公司委托,认为某高校未实际出资,应在2000万元范围内就甲公司未清偿债权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湖北某公司的请求,裁定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某高校最终清偿了债权本息。

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主管部门是否当然担责? 在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中,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黄永超律师代理经信局,指出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法院最终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经信局的申请,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

四、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僵局中的退出路径

公司股权纠纷走到僵局,解散与清算是绕不开的出口。黄永超律师在这一领域同样积累了完整流程的办案经验。

在陈某申请某公司解散案中,陈某与王某系夫妻,2003年与甲公司共同设立某公司,王某持70%股份。2018年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分割某公司30%股份为陈某名下持有。2023年某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陈某鉴于双方已构成僵局,委托黄永超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散某公司。王某和甲公司合谋决议延长经营期限以对抗诉请。黄永超律师以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已成为王某损害陈某的工具,继续经营只会加深矛盾、损害陈某利益。一审法院判决解散某公司,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在青岛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股东张某向法院申请解散某公司,法院裁定准许解散,因股东未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院准予强制清算并指定黄永超律师所在律所为管理人,黄永超律师为清算组副组长。清算组接收财产、查阅公司账簿、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发现公司有巨额税款未缴,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经调查下达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总额2700多万元。清算组将公司资产清理后,用公司账上现金2000多万元支付了税款和滞纳金,股东拒绝缴纳罚款,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完成清算工作。这一案件完整跑通了“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流程。

在另一起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中,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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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治理

在某环保科技公司解散纠纷中,该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在五年过渡期内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黄永超律师代理原告陈某及第三人某软件开发公司,诉请解散公司。对方辩称企业性质应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愿意延长经营期限。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两公司均处于事实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此后未形成延长经营的决议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已到达法定解散条件,判决解散该公司。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以司法解散打破了多年股东僵局。

六、结语

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考验的既是律师对公司法规则的理解,也是对证据细节、程序衔接和商业现实的把握。黄永超律师以严谨的办案作风,在追加未出资股东、股权转让责任、企业改制遗留债务、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等具体场景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可行的争议解决路径。对于在青岛地区遇到股权转让、股权代持、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僵局、清算退出等公司股权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了解这一领域的办案逻辑与典型案例,有助于更理性地评估自身处境、选择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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