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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1-08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案件频发,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河南郑州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在这一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一、刘学志律师简介

刘学志律师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他自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破产案件办理及衍生诉讼代理方面有着深厚的专业背景。

教育背景

1985.9—1987.7,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
1989.9—1994.7, 河南大学上本科。

工作经历

1987.07-2000.09,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
2000.09-2005.03,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其中2012.09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专业特长领域

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二、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文章插图

当事人主体

原告: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三、专业服务

刘学志律师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他在破产案件中的专业表现和丰富经验,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结语

在破产纠纷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支持,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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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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