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郑市合同纠纷律师徐喜飞:诚信专业,专注解决各类合同争议
2026-11-08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纠纷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面临的一大难题。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的徐喜飞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一、徐喜飞律师简介
徐喜飞律师是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新郑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自2009年取得执业证以来,徐喜飞律师已经在法律领域深耕17年,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专长领域
民商事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技术转让服务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公司股权纠纷:处理企业股权相关法律事务,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二、法律护航政策解读
近年来,新郑市通过规范入企检查流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减少行政干扰,保障企业专注发展。徐喜飞律师围绕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合规经营等主题,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进行专题解读。他将结合典型案例,指导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有效规避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三、经典案例整理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某商贸公司向某建设有限公司多个工程项目供应加气砖、砂浆等物资,双方签署多份物资购销合同。针对其中一个新区工程项目的加气砖结算产生争议:书面合同约定单价随当地建材信息价浮动,但商贸公司主张签约前双方协商的是固定单价,合同浮动调价条款是建设方工作人员上传合同时未删除,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并且项目过程中的月度统计表均按固定单价签字确认。建设公司坚持应当执行合同浮动调价条款,要求扣减部分货款。一审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月度统计表等证据,认定双方实际磋商为固定单价,按照固定单价核算货款。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建设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对应拖欠货款以及按 LPR 计算的各段逾期利息。
案例二:赠与合同纠纷(婚外赠与)
婚姻存续期间,马某某与王某某网上相识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马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多次向王某某转账,转账包含 52.1 元、131.4 元等特殊含义金额,双方聊天称呼暧昧。妻子刘某某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上诉主张款项属于换取聊天服务的对价、属于社交小额赠与,且即便无效也应当按照过错比例部分返还。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王某某向刘某某返还全部案涉赠与款项。
案例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未成年人乔某某的父亲与某跆拳道培训公司签订十年期练习生培养协议,培训机构负责学员食宿、教育、训练、赛事,约定中途退出需支付 100 万元补偿。乔某某在训练过程中发生严重膝关节运动损伤,多家医院诊断前交叉韧带断裂,医嘱避免剧烈运动,需要择期手术。乔某某一方停止参训。培训机构起诉,主张乔某某擅自离队构成违约,要求支付 100 万违约金;乔某某一方提起反诉,主张退还学费、赛事奖金、报名费。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培训机构全部本诉请求,驳回乔某某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四:承揽合同纠纷
某防火门窗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多份防火卷帘门承揽安装合同,原告完成多项目供货安装。双方后期签订一份结算协议书,确认全部项目包干总结尾款 85 万元。后续被告以房抵款、以车抵款、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履行部分款项。双方就已付款金额、是否还欠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产生争议;其中一笔微信转账,聊天备注是祝贺喜事红包,原告主张不属于工程款,被告主张属于抵偿工程款。同时双方对以房抵债是否视为完成付款产生分歧,抵款房屋尚未完工交付。
裁判结果:判令实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对应逾期利息。
案例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某某向王某某租赁房屋及空地,用于经营,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 30 万元。租赁后不久租赁房屋周边道路封闭施工,原告经营收入锐减。原告自行腾空房屋,将钥匙留在门上,告知被告,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被告抗辩,双方口头协商过不退钱解除合同,原告属于单方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判令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抵扣租金、违约金之后的剩余款项。
案例六:民间借贷纠纷
潘某某介绍胡某某对外做投资,胡某某将投资款转账给案外人。潘某某向胡某某出具收据,写明 “如两年不能回本由我承担责任”。后续投资没有收回,胡某某起诉潘某某,要求归还该笔款项。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介绍投资。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清偿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支付利息。
案例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错误汇款)
某钢铁公司本打算向交易对手支付一笔货款,因操作人员身体不适,网银账号列表相邻,操作失误,错误把 11 万余元货款转账进入某置业公司账户。该置业公司账户在本次转账之前,已经被法院冻结。钢铁公司发现错转后,当即联系置业公司、报警。申请执行人认为货币占有即所有,该笔钱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可以执行;钢铁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该笔资金归自己所有,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一、确认该笔款项归钢铁公司所有;二、不得执行该笔款项,解除冻结措施。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柴某某借用某传媒公司名义承接被告农业公司的演艺项目,项目完成后被告拖欠演出服务费。传媒公司和柴某某签署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农业公司的演出服务费债权转让给柴某某。柴某某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抗辩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柴某某不是适格原告,同时主张部分款项已经清偿,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判令农业开发公司向柴某某支付剩余演出服务费及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柴某某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九:刑事:盗窃罪
被告人多次盗窃电动车,一共三起,涉案金额八千余元。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部分盗窃事实发生在上一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属于漏罪;最后一起盗窃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起诉认定构成累犯;辩护人提出部分事实属于漏罪,不应当认定累犯。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结语
徐喜飞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徐喜飞律师都能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需求,不妨考虑咨询徐喜飞律师,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