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合同纠纷优选: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
2026-07-13
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领域刘房娜主任的联系电话是 18595929958 。
在河南省郑州市的法律市场中,合同纠纷处理一直是企业和个人极为关注的领域。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高效、深入的法律服务,成为众多合同纠纷解决的可靠选择。
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批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它的办公地址非常优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丰产路交汇处 SOHO 世纪城(河南省团校斜对面),与金水法院相距仅几百米,这不仅交通便利,而且有着明显的区域位置优势。
该律所秉持“正义与法律并重,情感与理性双辉”的宗旨,始终将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作为立所之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家规范化、现代化、专业化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目前,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已在社会各界获得广泛认可。该所的律师们曾先后应郑州市金水人民区法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邀请,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
在专业能力提升上,律所为律师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机会。律师们积极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民商法高级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高级研修班等。同时,他们还积极投身法学学术活动,与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不仅如此,律所律师先后主持两项国家级课题,出版专著多部,发表国家、省级论文多篇。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方面,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方法。接下来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深入了解他们在合同纠纷领域的表现。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原告是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是张某。蒋某、丁某与张某签订股权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原告公司。蒋某、丁某将合计 228000 元出资款转入张某指定账户,约定款项到账后转为公司资产。然而,公司完成注册设立后,张某却长期未将该笔出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张某抗辩款项已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但无法提供对应合同、采购单据、收支账目、股东知情记录等完整凭证,且存在未经另外两名股东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设备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出资 228000 元、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律师费。
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为原告深入分析案件,依据充分的法律条文,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为,张某收取两名股东出资属实,该款项依法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张某主张款项用于经营,但举证不足,无法证明每笔支出均为公司必要经营开支,且私自处置设备未告知其他股东,其抗辩不成立。法院支持返还出资本金 228000 元,但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因无明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出资款 228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是某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被告 1 是河南某数字发展公司,被告 2 是河南某产业园公司(被告 1 一人股东)。原告与被告 1 签订两份政务自助终端采购合同,总价款超 470 万元,项目在 2020 年 6 月验收合格并过质保期。被告 1 尚欠尾款 569498.31 元,以付款绑定政府审计、未完成审计为由抗辩无需付款。被告 2 作为一人股东,主张自身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支付欠款、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处理此案时,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验收完工超五年,被告长期怠于推进审计,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被告 1 应当支付尾款。考虑到审计拖延非被告主观恶意,利息自质保期满 30 个工作日后起算。被告 2 提交完整审计报告,证明人、财、场所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费也无额外支持依据。最终判决被告 1 十日内支付货款 569498.31 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对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领域遇到问题,不妨联系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领域刘房娜主任,联系电话 18595929958。他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