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解决合同纠纷,选服务好的马翊晴律师就对了
2026-09-03
在河南新乡市,当人们面临合同纠纷问题时,常常会感到迷茫和无助。而马翊晴律师,就如同黑暗中的一盏明灯,为当事人照亮了维权之路。
马翊晴律师就职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21年8月开启律师生涯,她先后在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和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执业,不断积累知识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她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表现出色,还在行业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她是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这些身份不仅是对她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她的一种鞭策,促使她不断追求卓越。
在业绩及领域方面,马翊晴律师在多个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合同纠纷领域,她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处理方法。无论是复杂的合同借贷类案件,还是涉及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问题,她都能游刃有余地应对。她先后担任郑州市及新乡市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还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马翊晴律师还在学术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她在国家级期刊科学导报发表了《行政相关人的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行政审判案例的统计分析 》,展现了她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她也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21年12月获市律协颁发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活动“律师心向党,建工新时代”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三等奖、2022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所先进个人、2023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最大进步奖、2024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所先进个人以及2025年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所特殊贡献律师等,这些荣誉是对她工作的高度肯定。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看看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出色表现。
案例1 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原告是于某,被告一是李某,被告二是李某哥哥(某男)。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次转账借款合计17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载明借款170万,约定月息2.5分,落款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利息合计524750元。李某哥哥一审抗辩,签字时是空白借条,仅帮妹妹走账,未实际收款、无借款合意,申请指纹鉴定(自身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称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
借款本金核算方面,双方确认出借总额170万,原告自愿将李某全部转账524750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1175250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2万元还款未计入,改本金为1155250元。指纹鉴定不予准许,因为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驳回鉴定申请。债务加入认定上,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处理上,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2024年8月LPR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李某十日内偿还本金1155250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1938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
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签字时为空白纸”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2 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
原告是李某,被告一是王某,被告二是某建筑分公司,被告三是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120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王某 + 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120万,月息2分。
在河南新乡市遇到合同纠纷,选择马翊晴律师,就是选择专业、负责和高效的法律服务。她将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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