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靠谱为您解决合同纠纷官司
2026-09-04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您遭遇合同纠纷的困扰,是否在苦苦寻觅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为您保驾护航?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便是值得您信赖的法律专家。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始执业以来,一直深耕于法律领域。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张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拥有深厚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法律技巧。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其专业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备受认可。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张律师更是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卓越的处理能力,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为您分享两个张连学律师处理过的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经典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而出险时间落在了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如果您正在为合同纠纷而烦恼,张连学律师将凭借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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