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经验丰富交通事故律师林旭,实力护航当事人权益不踩坑
2026-09-08
在铜仁,当人们遭遇交通事故的困扰时,有这样一位律师成为了众多当事人的坚实依靠,他就是林旭律师。林旭律师自2019年起开启职业律师生涯,是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5号楼27楼2716 - 2718号。多年来,他专注于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的处理,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林旭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他的专业能力。
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人寿财险黔南支公司)主张,金某自身患有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且司法鉴定建议伤病参与度为50%,所以仅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某在陷入困境之时,委托林旭律师代理维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参与度,是否构成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林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金某据理力争。二审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林旭律师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无责,其自身疾病仅是客观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某全部损失379,718.69元。
这一案例确立了“体质状况或疾病参与度不能减轻侵权责任”的重要裁判规则。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多因一果”为由,要求按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充分体现了林旭律师在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
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免费搭乘刘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浪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主责,刘某浪次责,李某无责。然而,肇事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左膝骨性关节炎对伤残有同等作用,应按参与度扣减赔偿。同时,还指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林旭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为其提起诉讼。
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二是免费搭乘非营运车辆,乘客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林旭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辩论。法院最终认为,李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但认定李某明知车辆非营运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了驾驶人刘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并相应调整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4,079.85元,刘某赔偿7,160元。
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伤病参与度”不必然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则。同时也提示,乘客在明知车辆性质或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乘坐,即使事故认定无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被法院考量责任划分。林旭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既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也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在事故中的一些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林旭律师凭借着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深入理解和精湛的法律技巧,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铜仁的交通事故处理领域,林旭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担当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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