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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纠纷律师刘莉经验丰富,为你解决离婚纠纷难题

2026-09-09

在生活中,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葛、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让人焦头烂额。而在郑州,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离婚纠纷律师——刘莉,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离婚纠纷难题。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她不仅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还担任着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等重要职务。2010年,她还荣获了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且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这些荣誉和经历都充分证明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行业认可度。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比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且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和原始股权、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产以及处理家庭信托等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她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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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的情况十分复杂。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和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并且双方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转账记录中出现了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了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刘莉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判归赵某抚养,同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在房产处理方面,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车辆经过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方面,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如果你在郑州遇到了离婚纠纷难题,不妨寻求刘莉律师的帮助。她会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帮你顺利度过这个艰难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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