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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山东济南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解决合同纠纷信赖之选

2026-09-11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且棘手的问题,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山东济南,有这样一位备受信赖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信赖之选。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始执业。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段经历让他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为他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他擅长处理的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通过几个经典案例,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张连学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文章插图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需满足其一才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并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合同纠纷时,张连学律师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考虑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

本文转自 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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