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口碑好的离婚纠纷律师刘莉,专注离婚纠纷领域专业可靠
2026-09-24
在郑州的离婚纠纷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专业律师——刘莉。她凭借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她不仅在法律专业上有着深厚的造诣,还身兼多个重要身份,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她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也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像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处理离婚分割结构复杂且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和原始股权、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产以及处理家庭信托等问题,她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刘莉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还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了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转账记录中出现了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在刘莉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支持下,法院最终做出了合理的裁判。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判归赵某抚养,同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对于房产,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车辆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方面,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由于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支付相应折价款等。
刘莉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无论是复杂的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问题,她都能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去应对,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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