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品牌网,优质企业推荐榜信息B2B平台

0731-88886666

阿勒泰可靠刑事辩护律师华晏:深耕刑辩领域,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2026-09-28

阿勒泰杰出刑事辩护律师华晏:坚守正义防线,捍卫合法权益

在阿勒泰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华晏律师。她是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同时还是第十师北屯市政协委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十师人民检察院分院人民监督员以及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怀揣着对法治的崇高理想和对法律事业的无限赤诚,华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经深耕十七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

华晏律师的履历丰富而亮眼。她先后在人民法院、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履职历练,这种跨机构的工作经历使她兼具审判视角、基层服务与执业实务多重经验,专业积淀深厚。在职业生涯中,她始终恪守职业操守,秉持着对当事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严谨审慎地办理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案件她都全身心投入,依托系统完备的法律专业功底,抽丝剥茧般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结果,伸张社会正义,助力实现司法公平。

她以新时代法律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做到政治立场有高度、法治信仰有尺度、人文情怀有温度、心理素质有气度、接人待物有风度。凭借着对法律事业的执着追求、强烈的社会担当以及严谨务实的执业作风,华晏律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办案过程中,她不仅善于精准研判案件事实,还能敏锐洞察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充分发挥律师与高级心理咨询师的双重专业优势,兼顾法理与情理,既妥善解开案件的“法结”,又有效疏导当事人的“心结”,以过硬的专业能力和踏实细致的执业风范,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信赖与高度评价。

多年来,华晏律师荣获了多项荣誉,这些荣誉是她卓越成就的有力证明。在 2009 - 2011 年度和 2012 - 2015 年度,她两次被评为兵团优秀律师;2017 年度,她入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美律师”,并荣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18 年度,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2019 年度,被司法部评为律师服务为民好榜样;2020 年度,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同年还荣获兵团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21 年度,荣获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2 年 7 月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2024 年 2 月荣获十师司法局 2023 年度“律师公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华晏律师办理的两个经典案例,深入了解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风采。

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缓刑辩护

案件基本案情

在 2024 年 4 月 28 日,A 市烟草专卖局对李某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时,查获了 75.8 条激光喷码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的卷烟。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些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条、盒、烟支、烟丝与实物对照样品、技术资料有显著差异。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认定李某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从高某处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百余次,订购金额合计 441370 元,并通过其经营的商行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尚有 75.8 条假冒伪劣卷烟未出售,公诉机关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4 个月,并处罚金。 进入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变更了事实及法律适用,指出 2024 年 1 月 5 日,在有顾客向李某反映所销售烟有质量问题后,李某仍然从高某处订购假烟,订购金额 194400 元。2024 年 4 月 28 日被查获的 75.8 条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适用法律变更为,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定性争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满足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想象竞合概念,如何择罪;二是数额争议,扣押卷烟中部分未销售、部分为李某自用,该部分货物金额是否应扣除;三是主观明知争议,基于进货与销售价格与正品烟无异常,客户多次复购,且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专业烟草鉴别能力,无法明确认知卷烟存在质量伪劣问题,应区分明知的时间起点计算犯罪金额;四是量刑争议,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坦白等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文章插图

华晏律师全面阅卷后,确立了“证据质证破定性、账目核查核数额、主观明知时间起点、情节争取降量刑”的辩护方案。 在罪名定性辩护方面,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有明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实质证据,但本案检验报告委托程序、抽样笔录时间矛盾、检材封样不规范、无检验人员资质、鉴定人员少于二人等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依据相关法规,华晏律师提出该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证据不足。 对于涉案金额辩护,销售金额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认定,即以上游被告人的购买金额确定李某的销售金额,若以上游被告人价格认定,违背“实际交易价格优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下游重于上游的失衡量刑结果。未实际对外出售的产品及李某自用的金额应予以扣除,未出售产品仅处于犯罪预备或未遂状态。交易流水仅能证明资金往来与交易行为发生,无法反映产品质量属性,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认定产品伪劣及犯罪金额。最终,该案被告人李某的涉案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通过金额辩护将法定刑档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适用缓刑创造了必要条件,罚金也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等多种因素,从可能面临的三十万元降至三万元。 在主观明知辩护上,结合李某的从业背景、认知能力及客户多次复购等案件事实,李某无法认识到涉案卷烟为伪劣产品,应以客户首次向其反馈时间为节点,认定其主观明知。 关于量刑情节辩护,华晏律师从李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坦白等量刑情节进行论证,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庭审结束后,还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补充辩护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

法院生效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案例评析

从法理角度看,涉假冒卷烟案件常出现两罪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不能仅凭“假烟”外观直接适用重罪。本案裁判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明确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完整、有效的质量不合格鉴定意见支撑,证据不足时,应按照能够查实的商标侵权事实定罪,厘清了竞合罪名的证据适用边界,并按照择一重罪认定。 在实务办案中,鉴定类证据必须逐项审查资质、抽样流程、检测结论细节,这是此类案件定性辩护的关键突破口;涉案货值金额要结合交易流水、货品状态核查,区分待售、无销售价值货品和自用部分并扣除,以减少犯罪金额;主观明知要结合行为人身份、认知水平、明知时间节点、案件相关证据分层论证,避免主观归罪;最后结合被告人量刑情节,如认罪认罚、退赃等综合提出辩护意见。 此案为真实办结的涉烟知识产权与产品质量竞合刑事案件,完整呈现了辩护全流程工作方法。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应摒弃被动应诉思维,立足卷宗证据找瑕疵,精准区分罪名构成要件,将证据质证与量刑情节运用相结合,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助力司法精准裁判。华晏律师在本案中全程坚持卷宗证据为王,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在犯罪金额核减和多种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有效辩护,其办案思路对全国范围内同类涉商标、伪劣产品竞合刑事案件具有可参考、可借鉴的实务意义。

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

案情简介

在 2004 年至 2007 年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某县房地产管理事业局局长期间,为甲公司、乙公司办理房产销售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明知两家公司未上缴契税,仍安排负责办证初审的被告人孙某某和负责复审的被告人朱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73 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409029.34 元。其中,朱某某复审签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6 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52447.34 元。案发后,未上缴的国家税收已全部缴纳。 朱某某曾向尹某某提出没有契税完税证明即未交纳契税,应当交纳契税,但尹某某仍安排其办理。朱某某认为不合法,未在房产所有权换(发)证(登记)审核表中复审签字 217 本。在此期间,朱某某还曾于 2005 年 5 月、2005 年 7 月分别参加了某县财政局组织的学习、继续教育培训班。而尹某某、孙某某在朱某某未签字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出了房屋所有权证 217 本。 在 2008 年 8 至 9 月间,尹某某为使自己免受刑事追究,分别向案件原承办人王某某及原党组书记田某某行贿 20000 元、30000 元。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法院再次判决,人民检察院又提起抗诉;经历二次抗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华晏律师认为朱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首先,本案的发生是特定时期及特定政策导致的结果。未缴纳契税而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是政府在发展旅游、经济的特定时期的政策性做法,根源在于政府及领导的指示,并非朱某某玩忽职守。从办理周期看,领取房屋土地证一般需 15 天左右,本案仅一周左右,结合被告人陈述及证据足以反映出这是特定时期和政策的结果。并且“下级服从上级”是一般岗位职责的兜底条款,朱某某只是依照领导安排行事,并非不正确履行职责。 关于事实部分认定,朱某某依法履行了职责。复审职责是领导安排形成的惯例,复审的 56 本也是领导安排,从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看,朱某某并非关键环节。对于未签字的 217 本,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朱某某消极不作为所致,也未排除其不知情或不在场的情况,2004 - 2008 年期间朱某某多次参加单位培训学习,不在单位。同时,本案未造成重大损失。未收缴契税是因政府有缓交政策,且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可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税收损失金额不准确,217 户中有 55 户属于拆迁户,不缴纳契税,不应计入损失。纳税义务人欠缴的契税作为国家债权,只有在职能部门穷尽合法手段仍无法追回时,才能认定造成经济损失,而本案中国家税收已全部挽回。 在程序方面,本案审理前,被告人尹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已被撤案处理,并经反渎职侵权局批复同意。现检察机关在未发现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又重新立案,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最后,追诉时效已过,本案依法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对朱某某不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无罪。检察院抗诉,尹某某、孙某某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后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无罪。检察院再次抗诉,尹某某、孙某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尹某某、孙某某身为房管局局长及工作人员,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73 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409029.34 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尹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向两名司法工作人员累计行贿 50000 元,构成行贿罪。 对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判决判处朱某某无罪属于量刑不当、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法院认为,《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未明确复审为朱某某的职责,其复审职责基于领导工作安排。从客观事实及三被告人供述看,朱某某发现问题后向领导口头质疑并拒绝签字,虽未完全尽责签署不同意意见,但已向领导反映,不属于放任不管或疏忽大意,主观方面存在过失。且尹某某违反单位办证规程,架空了朱某某的职权,使复审形同虚设,朱某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同时,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需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尹某某、孙某某的滥用职权行为,朱某某的失职行为对结果发生在法律上已无影响力,所以朱某某的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抗诉机关关于朱某某构成犯罪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抗诉机关提出孙某某量刑不当的意见,法院认为孙某某明知未缴纳契税仍进行办证初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409029.34 元,情节特别严重,但他是受领导安排办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虽孙某某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属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认定。考虑到国家契税损失已全部挽回,原审法院量刑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对孙某某作出免除处罚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抗诉机关关于孙某某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尹某某、孙某某的上诉意见,案件证据证实他们身为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未缴纳契税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73 本,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能证明契税抵押内容,也无证据证实免缴契税优惠政策,公诉机关调取相关会议纪要也未查到。他们明知办理产权证不符合税收征收法律规定仍执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本案法院对被告人的职责、主观心态、客观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综合论证,最终认定朱某某无罪。这表明在处理具体的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时,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个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案件损失数的认定和处理较难把握。根据相关规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需有明确界定,本案中国家契税损失在案发后已全部挽回,欠缴的契税只有在职能部门穷尽合法手段仍无法追回时,才能认定造成经济损失,所以现有证据和事实无法认定朱某某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对证据把握要求更为严格。朱某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但他仅依照领导意图行事,执行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其行为无法造成最终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未区分朱某某出差、学习等情形,一概认定其不履行职责。综合多方面原因,华晏律师认为朱某某没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未造成国家损失,不存在公诉人指控的玩忽职守行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结语和建议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中的主要罪名之一,由于涉及部门众多、领域广泛、事务繁杂,常是多个层次涉案人员的多种行为、多种原因导致最终后果。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 依法治国的关键核心是依法行政,这要求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理公务。从本案中我们应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监管制度,用刚性纪律约束履职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并建立相关预警防范机制。领导干部更应构建起“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防范职务法律风险”的思想防线,认真履行职责,防患于未然。

华晏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在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一个个精彩的故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坚实的保护伞。相信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她将继续秉持初心,砥砺前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阿勒泰可靠刑事辩护律师华晏:深耕刑辩领域,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文章链接:

上一篇:青岛交通事故律师薛蓓:深耕交通事故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下一篇:济南市靠谱汽车贴膜维修保养选哪家?东来美车别错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