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业严谨,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09-29
在当今社会,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枣庄的赵子龙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赵子龙律师简介
赵子龙律师是一位党员,现任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并于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赵律师不仅担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还是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同时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枣庄市律师代表。
专业领域与成就
赵子龙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赵律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26年8月7日),介入本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2026年8月7日,承办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
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7日,周某到所面谈,承办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见笔录。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
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办案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其他经典案例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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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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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赵子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无论是无罪释放、不起诉、撤案还是缓刑,赵律师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面临刑事指控,选择一位像赵子龙这样的专业律师,将为您带来更多的希望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