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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01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牵涉着农民一年的生计与希望。这类案件看似是合同与权属的争议,背后却是土地里长出的收成、投入的成本与一家人的指望。当纠纷发生,一位既熟悉乡土民情又精通法律规则的律师,往往能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突破口。孙洪国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以办案严谨著称的执业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他的研究方向紧贴乡村实际,主要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这些领域听起来专业,落到田间地头,就是一份份承包合同、一次次收购约定、一笔笔赔偿款项。

悬念往往藏在细节里:一份合同为何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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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国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划拨土地流转纠纷。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

常某认为:第一,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第二,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第三,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关键点: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效力,而行政机关的一纸通知、一个时间节点,都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证据。孙洪国律师在办案中不放过每一份文件、每一个时间节点,正是这种严谨,让复杂的土地纠纷有了清晰的解决路径。

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另一起案例涉及甜菜种植收购。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孙洪国律师的办案风格是:先厘清主体资格,再夯实证据链条,最后精准适用法律。无论是土地权属的历史沿革,还是农业损失的鉴定认定,他都以严谨的态度逐一击破争议焦点。

在新疆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条文,更需要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深刻理解。孙洪国律师凭借退伍军人的坚韧与法律人的缜密,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他的口碑,来自一个个案件的扎实办理,来自当事人拿到满意结果时的那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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