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业可靠,专注合同纠纷解决
2026-10-06
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合同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一、律所介绍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多年来,该所在党建引领下,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目前,律所已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
二、团队优势
杜祥永律师团队是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之一。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及行政人员,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非常丰富。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万+,并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每个案件都会设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建立专门的办案群,确保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提供全方位的团队化综合服务。
三、业务领域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广泛,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杜祥永律师作为副主任经济法专业,擅长合同纠纷事宜处理,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经典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 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 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
原告:郭某(自然人)被告:胡某(担保人)
代理人:杜祥永、董之 律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郭某与某珠宝企业、某北京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胡某为某珠宝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因某珠宝企业未能按时履行债务,郭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法院裁判要点: 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胡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等;
保证期间未届满,胡某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胡某十日内向郭某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结语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高效的团队协作,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无论您面临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法律问题,杜祥永律师团队都将为您提供最优质、最可靠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