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8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案件频发,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一领域内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一、刘学志律师简介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他拥有深厚的法学背景,曾在河南大学攻读本科,并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中专学业。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刘学志律师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工作经历
1987.07-2000.09 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2005.03 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03-至今 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其中2012.09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二、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他擅长处理各类破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破产债权确认
破产财产分配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范围内向何某支付工程款。
三、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您面临破产纠纷问题,选择刘学志律师将是明智的选择。他将竭诚为您服务,帮助您解决法律难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