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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产继承律师王静:深耕家事领域,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8

在资产继承纠纷中,法律条文与家庭情感往往交织,如何厘清权利边界、妥善化解矛盾,考验着律师的专业功底与人文智慧。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条款出发,结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的实务经验,梳理资产继承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法条分析:遗产分割中的债务清偿与必留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该条款确立了遗产分割中的两个核心原则:一是“先偿债、后继承”,即遗产在分割前须优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二是“必留份”制度,即为特殊困难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实践中,这两个原则常发生冲突——若遗产总额不足以同时清偿债务和保留必留份,应如何处理?王静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必留份权利人的权益应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需严格审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避免该制度被滥用。

二、普法律师:王静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其团队在资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采用“法律+情感”双轨服务模式,注重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家庭关系的修复与维系。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案例分享(以下信息已脱敏处理):

在某某与某某等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承诺书纠纷案中,王静律师代理被告(父亲一方)。基本案情为:2009年,被告与原告(儿子)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某公房征收补偿利益,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被告领取后分配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某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确权。一审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原告诉请。

王静律师在二审中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最终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法条讲解:以王静律师视角解析继承中的债务清偿与必留份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指出,上述法条在实务中常引发争议。以一起典型案例说明: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同时欠付某公司货款50万元。张某某之子张某甲主张继承全部遗产,但其母李某年迈多病、无收入来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债权人某公司要求以遗产清偿债务,张某甲则认为应先保障母亲生活。

王静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应首先为李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两者,必留份应优先保障,但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李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必要”标准。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为李某保留了合理份额,剩余遗产按比例清偿债务。

王静律师强调,该条款的适用需注意三点:一是必留份的认定应严格审查,避免继承人借此逃避债务;二是债务清偿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三是若继承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清偿,法律不禁止,但需明确意思表示。

四、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文章插图

问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问二: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还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问三:再婚家庭中,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等因素。若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无权继承。

问四: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能否单独处分特定遗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特定遗产,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若需处分,应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或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判分割。

五、结语

资产继承涉及法律、情感与伦理的多重考量,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厘清权利边界、防范潜在风险。王静律师及其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资产继承领域为当事人提供客观、中立的法律服务,助力家庭和谐与权益保障。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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