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可靠,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2026-10-09
在法律服务领域,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至关重要。河南省濮阳市的张高阳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本文将介绍张高阳律师的主要经历、业务优势及经典案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基本信息
姓名:张高阳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年02月
籍贯:河南省南乐县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专业:法学
毕业院校:安阳师范学院
主要经历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中级职称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这种团队协作模式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公诉指控"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认"犯罪中止"
案由:强奸罪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中止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未遂与中止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壤之别——未遂是"可以"从宽,中止是"应当"减轻。辩护人通过逐帧梳理微信记录、通话录音与酒店监控,还原"自动放弃"这一关键事实节点,实现定性变更。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诈骗罪"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同案主犯获刑九年九个月,被告人仅获刑一年九个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这是"罪名之辩"决定量刑档次的典型样本——同一事实,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刑期差距以年计。辩护人对罪名的精准解构,直接把被告人从重刑档中拉了出来。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涉嫌抢劫罪,最终以轻罪名定罪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典型意义:从刑拘时的涉嫌抢劫罪(起点刑三年以上)到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八个月落判,罪名的准确界定直接决定了刑期档次。年轻被告人、初犯案件的定性之争,往往就是辩护的主战场。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挂名法定代表人,1313万指控金额获刑仅八个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1313万元、63户的指控体量,最终量刑仅八个月——"挂名法人"的身份澄清、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退赔谅解的组合,是在数额巨大案件中压缩刑期的三条主线。
案例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校大学生误入电诈黑产链条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从上游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拉手"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每日领取200-500元工资。其间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王某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上游诈骗团伙已致多名被害人被骗,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5万余元。
辩护要点: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公诉机关"退赃后"的量刑建议一致,低于未退赃情形的建议刑期一年三个月);退赃款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帮信罪是年轻人求职路上最常见的刑事陷阱——"日结工资的客服岗"背后可能就是诈骗链条的一环。本案从犯认定加全额退赃,把一名大学生的刑期压到了一年出头。
案例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转移资金157万元,全额退赔后适用缓刑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袁某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其中含19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1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 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态度好;
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退赔的53.2万元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百万元级资金转移、19名被害人,凭借"从犯+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的组合拿到缓刑,当事人得以留在家庭与社会中完成改造,这是此类案件最现实的辩护目标。
案例七:危险驾驶案——醉驾行驶三四十米,争取缓刑
案由:危险驾驶罪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要点: 王某具有坦白、初犯情节;
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醉驾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行驶距离、酒精含量、认罪悔罪表现"三要素的精准组合。"免刑"未必争得到,但缓刑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和情节的细致挖掘实现——当事人无需再入监所。
案例八:开设赌场案——前科再犯局面下的从犯之辩
案由:开设赌场罪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某受雇在郊外林果内的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9.98万元。石某此前曾因赌博罪被判刑,系再犯,这是本案最大的不利因素。
辩护要点: 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人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
赌场存续时间极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认罪认罚情节;但考虑其有同类前科,未采纳缓刑、免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在"前科+再犯"的双重不利局面下,从犯情节的精准认定仍是最有力的辩护支点——把量刑从赌场组织者、经营者的档位中剥离出来,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
案例九: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校园纠纷致轻伤,检察院不起诉
案由: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某高中在校生王某(未成年人)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经鉴定,田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要点: 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是最优结果——轻伤案件并非必然走向有罪判决。未成年人身份、自首、赔偿谅解三要素齐备时,争取相对不起诉既保护了孩子的一生,也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矛盾。
总结
张高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辩护技巧,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复杂的合同诈骗案,还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案,张高阳律师都能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结果。如果您需要一位专业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