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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静:专业处理各类案件,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1

一、法条分析:《民法典》关于房屋产权赠与的规定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特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在房产纠纷中,这一条款常被用于处理家庭内部的房产赠与问题。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简介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王静律师是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及主任。她不仅在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还在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并于同年4月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获得“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服务范围:王静律师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以及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的团队配置齐全,经验丰富,尤其在房产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例展示:在一宗涉及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的房产纠纷案中,王静律师成功代理被告(父亲)一方,通过深入挖掘证据,证明原告(儿子)的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同时保护了老年人的居住安宁权。

三、法条讲解

案例说明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某先生(被告)与某先生的儿子(原告)作为同住人,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由某先生领取后分配给其儿子34万元用于购房,剩余款项由某先生购买包头南路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2月,某先生向其儿子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包头南路房屋中有儿子的份额,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儿子所有,但注明儿子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2024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儿子起诉要求确权。一审中,法院将《承诺书》认定为赠与合同,支持某先生行使任意撤销权,驳回儿子的诉请。

代理思路

证据收集: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住房调配单、动迁汇总表),证明儿子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
法律定性:重点论证《承诺书》并非单方赠与,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事后补救”与“家庭析产协议”。
文章插图

强化证据: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归还”一词)强化“确权”而非“施舍”的法律特征。
伦理考量: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

办案结果

二审全面改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承诺书》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不得任意撤销;确认儿子享有包头南路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但同时,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无居住权、无支配权”的限制条款,判决儿子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不得处分该份额。

法条应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本案中,《承诺书》被认定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因此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综合考虑伦理道德和社会效果。

四、房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父母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答:如果房产已经过户,赠与行为已完成,父母一般不能随意撤销。但如果房产尚未过户,且没有经过公证或其他特殊情况,父母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问:兄弟姐妹之间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答:有效的房产分配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建议在签订协议时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问: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共有房产?

答:夫妻离婚时,共有房产的处理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会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

问:继承房产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继承房产时,需要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文件,如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等。此外,还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建议在继承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结语

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联系王静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750212855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邮箱:wangjing@luto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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