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业严谨,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13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专业的律师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一、赵子龙律师简介
赵子龙律师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同时也是党员。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赵律师已经执业十七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赵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他的经典案例包括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等,均获得了无罪释放的结果。此外,他还通过精准辩护帮助数十起案件取得了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的良好效果。
二、经典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经过多次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
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办案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典案例】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网络游戏爱好者,通过网络接触游戏外挂程序,并与他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2021年6月3日,该平台被查获,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辩护思路
涉案程序性质及情节尚未查实,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嫌疑人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符合取保候审及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本案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嫌疑人家庭特殊困难,无继续羁押必要。
办案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某区公安分局随后依法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三、赵子龙律师的专业精神
赵子龙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精准把控案件关键节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还是成功争取缓刑,赵律师都能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四、结语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为了众多客户心中的可靠选择。在未来,赵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