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21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山东济南的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一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多年来,张律师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民商事诉讼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保险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类纠纷
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十余年来,张律师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
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要求除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因坏疽切除三项附加条件之一才能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尽管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
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选择张连学律师的理由
张连学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他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积累,使得他能够迅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在张连学律师的帮助下,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不妨考虑咨询张连学律师,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