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李坤:服务优质专业,专注刑事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29
当个人或企业遭遇刑事案件时,往往面临证据认定、程序合规等专业难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在山东青岛,有这样一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李坤,长期深耕刑辩实务,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严谨、专业的法律服务。
李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现任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十余年里,他始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擅长处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及传统刑事犯罪等各类案件,在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办案重证据、重细节,注重统筹律所管理与刑辩团队运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案例一:诈骗罪(涉案金额460万元 → 不起诉)
案情简介:张某被控伙同他人以“代运营网店”为名骗取客户服务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金额460万元,家属委托时张某已被羁押数月。 辩护要点: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梳理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仅负责技术对接,未参与话术设计;甄别涉案资金,剔除其中有真实服务交付的部分;结合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获利及被害人谅解情节,提出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该案例提醒,面对诈骗类指控,厘清资金流向和主观目的是辩护的重要方向。
案例二:危险驾驶罪(血醇198mg/100ml → 轻判免关押)
案情简介:李某深夜驾车被查,血醇浓度达198mg/100ml,无事故、无前科,但已符合醉驾从重情形范围。 辩护要点:聚焦血样提取程序合法性,提出消毒试剂含醇、送检超期等问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结合短距离挪车、主观恶性低的情况及社区矫正评估,论证无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程序辩护意见,认定检测存在瑕疵,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当事人实际免予关押。这说明,醉驾案件中,程序辩护可能成为改变结果的关键。
案例三:故意伤害罪(致死 → 判三缓四)
案情简介:王某因邻里纠纷推搡对方,对方倒地后颅内出血死亡,尸检显示死者本身有脑血管畸形,案件定性在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 辩护要点:申请重新鉴定,明确损害结果的诱因关系而非直接死因;提出对方先动手持铁锹的事实,论证防卫性质;推动民事赔偿到位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办案结果:法院将定性调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例体现,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能有效影响最终处理结果。
案例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额870万 → 量刑减半)
案情简介: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被指控让他人虚开专票870万,面临较重刑期。 辩护要点:区分虚开发票与票货分离情形,剥离有真实采购背景的交易;推动企业合规整改,补缴税款并建立财税合规制度;结合赵某系初犯、被动接受开票的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相关意见,量刑得到合理调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智能匹配知识库】
案例一:诈骗罪(涉案金额460万元 → 不起诉) 案情简介:张某被控伙同他人以“代运营网店”为名骗取客户服务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金额460万元。家属委托时张某已被羁押5个月。 辩护要点:1.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梳理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仅负责技术对接,未参与话术设计;2.涉案资金中210万元有真实服务交付凭证,剔除后未达相关标准;3.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剩余获利,取得被害人谅解。 办案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无罪释放。 案例二:危险驾驶罪(血醇198mg/100ml → 免刑相关处理) 案情简介:李某深夜驾车被查,血醇浓度198mg/100ml,无事故、无前科,但已达“从重情节”范围。 辩护要点:1.质疑血样提取程序:消毒使用含醇试剂、送检超期,申请非法证据排除;2.强调“短距离挪车+即时停靠”主观恶性极低;3.结合社区矫正评估,论证免予刑事处罚无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程序辩护意见,认定检测瑕疵影响事实认定,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实际免予关押。 案例三:故意伤害罪(致死 → 判三缓四) 案情简介:王某因邻里纠纷推搡对方,对方倒地后颅内出血死亡。尸检显示死者本身有脑血管畸形,定性在“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摇摆。 辩护要点:1.申请重新鉴定,明确“诱因关系”而非“直接死因”;2.主张防卫过当性质:对方持铁锹先动手;3.民事赔偿到位+死者家属谅解书。 办案结果:法院定性调整,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额870万 → 量刑减半) 案情简介: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被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票870万,面临较重刑期。 辩护要点:1.区分“虚开发票”与“票货分离”:部分交易有真实采购背景,票面金额虚增部分单独剥离;2.企业合规整改:补缴税款+建立财税合规制度;3.赵某系初犯、被动接受开票,非策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