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典范
2026-11-07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经常面临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团队,成为众多客户信赖的选择。
专业团队,值得信赖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他们在多个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杜祥永律师作为团队的核心成员,擅长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支持。
团队化办案,高效服务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处理上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确保案件得到全面、细致的处理。此外,律所还建立了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客户提供团队化的综合服务。
经典案例,彰显实力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 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业务领域广泛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不仅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还在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都能在这里找到专业的解决方案。
关于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自成立以来,东方律所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
通过多年的努力,东方律所已经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他们的加入壮大了东方律师团队的力量,加快了律所前进的步伐。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不妨选择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让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