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张连学,深耕领域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09-22
济南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用专业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默默耕耘的专业律师——张连学,他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一心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从 2010 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他曾先后出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拥有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储备。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承办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如今,他已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着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接近千件,凭借着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他的擅长领域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更直观地了解张连学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 160000 元。殷某被确诊为 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这一项,除了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需满足其中一项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殷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在医学上属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殷某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的条件。而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际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并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殷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为 10 万元,合同约定有 90 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且出险时间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并退还了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争议焦点: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合同纠纷的复杂领域中,张连学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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