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律师王静:口碑出众,专攻税务官司与涉税争议
2026-10-08
一、税务相关法条分析
在税务法律实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与纳税人权益保障之间的重要平衡条款,也是涉税争议中高频引用的核心法条。该条完整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该法条的核心价值在于:一方面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力,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另一方面,也对核定权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情形与程序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该条款是应对税务稽查、防范涉税风险的关键切入点。
二、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深耕法律行业多年的资深律师,王静律师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
从业资质与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税务相关争议解决方面,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税行政处罚争议、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企业税务合规等事项。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采用“主办律师+专项顾问+案件协办”的服务模式,针对税务争议案件,团队能够从行政法、税法、会计法等多维度进行综合研判。核心服务领域包括:
涉税行政处罚争议解决(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恢复登记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
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控
经济合同涉税纠纷处理
建筑工程与房产领域涉税争议
典型案例(已脱敏处理):
在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恢复吊销营业执照一案中,委托人某公司因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未按期提交企业年度报告,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登记状态变更为吊销后,直接导致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开具发票、招投标资质失效、业务全面停滞。
王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耗时梳理全周期材料,收集企业场地租赁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员工用工记录、企业经营规划文件、历年未申报年报明细、主动整改承诺材料等多维度证据,完整佐证企业不存在恶意停业、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整改经营、补报年报的实际条件。同时,律师调取案涉行政处罚卷宗,梳理行政机关作出吊销处罚时存在的裁量空间与容错纠错政策依据。
律师携全套证据多次对接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科室,结合《行政处罚法》自我纠错条款、上海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容错扶持政策,向执法机关阐述企业主动认错、愿意全面整改、持续经营的客观事实,提出撤销吊销处罚、恢复企业主体状态的处置方案。前置沟通未果后,律师代为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行政处罚裁量过重、企业具备整改修复条件、行政机关可适用自我纠错机制三大核心要点提交法律意见及全套证据。
经诉讼施压与律师持续专业沟通,市场监管局全面复核案件材料,认可律师提出的整改处置方案,于2026年4月10日正式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恢复企业正常存续登记状态,同时明确企业仅需补报全部逾期年度报告即可恢复完整经营权限。
联系方式: 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三、以王静律师身份进行法条讲解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王静律师
各位读者朋友好,我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今天结合我近期代理的一起企业行政处罚争议案件,来为大家深入解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在实务中的适用逻辑与维权思路。
(一)法条适用的前提:六种法定情形必须严格对照
第三十五条列举了六种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集中在第(四)项“账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和第(六)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我要特别提醒企业经营者:税务机关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之一,不能仅凭“感觉”或“惯例”就启动核定程序。
在我代理的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恢复吊销营业执照一案中,行政机关最初作出吊销处罚的依据之一是“未按期提交企业年度报告”,这与税务领域的“未按期申报”在逻辑上有相似之处。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企业并非恶意逃避义务,而是因客观经营困难导致停业,且具备整改条件。我们通过收集企业场地租赁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员工用工记录、企业经营规划文件等证据,完整佐证企业不存在恶意停业、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这一思路在税务核定争议中同样适用——纳税人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恶意”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二)程序正义:核定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法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意味着核定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实体条件,还要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制作核定文书等。
在我代理的上述案例中,律师团队同步调取案涉行政处罚卷宗,梳理行政机关作出吊销处罚时存在的裁量空间与容错纠错政策依据。这一做法在税务争议中同样重要——程序违法往往成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突破口。如果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申辩,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权利救济:从沟通协商到诉讼施压的阶梯式维权
结合我代理的案件,维权路径可以总结为“三步走”:
第一步:证据固定与前置沟通。 接受委托后,律师耗时梳理全周期材料,收集多维度证据,同步调取案涉行政处罚卷宗。随后携全套证据多次对接执法科室,结合《行政处罚法》自我纠错条款、上海市场监管小微企业容错扶持政策,向执法机关阐述企业主动认错、愿意全面整改、持续经营的客观事实。
第二步:启动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前置沟通未果后,律师代为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行政处罚裁量过重、企业具备整改修复条件、行政机关可适用自我纠错机制三大核心要点提交法律意见及全套证据。庭审中完整陈述企业实际经营困境与全部整改举措,倒逼行政机关重新核查案涉处罚。
第三步: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经诉讼施压与律师持续专业沟通,市场监管局全面复核案件材料,认可律师提出的整改处置方案,正式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处罚决定,恢复企业正常存续登记状态。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面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决定或行政处罚,纳税人并非只能被动接受。 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完全可以争取到重新核查乃至撤销原决定的结果。
四、税务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一: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我的应纳税额?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主要有六种情形:未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难以查账、逾期未申报经责令仍不申报、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必须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需遵循法定程序。
问二:如果我认为税务机关的核定决定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您可以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有法定情形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在此过程中尽早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固定有利证据。
问三:企业因税务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还有恢复的可能吗?
答:有。如果吊销处罚存在裁量过重、程序违法或企业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我代理的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件中,律师通过证据收集、多轮沟通和诉讼施压,最终推动市场监管局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企业正常存续状态。
问四: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答:建议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依法设置并妥善保管账簿,确保账目清晰、凭证完整;二是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避免逾期;三是申报计税依据应真实合理,避免“明显偏低”情形;四是遇到经营困难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或延期申报;五是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或处罚告知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税务争议,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文中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不涉及具体当事人信息。